臺灣公司- 決議事項
問: |
公司發行新股時是否一定要保留員工認股的額度? |
答: |
保留給員工新股承購的數額,是屬於強制性規定,所以公司發行新股時,要依照規定保留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由員工承購,如果保留的成數有超過或不足時,就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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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公司要解散了,要經過哪一種會議決議及決議的方法為何? |
答: |
股份有限公司要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已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的方式來表決通過。 |
問: |
公司要變更章程,要經過哪一種會議決議及決議的方法為何? |
答: |
公司變更章程,要經過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已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的方式來表決通過。 |
問: |
經理人向公司辭職應否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生效力? |
答: |
經理人與公司系屬民法之委任關系,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經理人辭職於其意思表示到達公司即生效力,並不需經董事過半數同意。 |
問: |
增設門市部等應否辦理公司登記?公司登記地址外之營業所、連絡處應否辦理公司登記? |
答: |
公司名下增加門市部營業處或供應站等機構,以便推廣業務,現行法令尚無禁止規定,此項業務單位組織極小且不具備設立公司條件者,毋庸飭辦公司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