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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營利事業保存帳簿之罰則

答案
問:
臺灣營利事業未依規定保存賬簿,或未將賬簿留置於營業場所,會受到什麽處罰?
答: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保存賬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賬簿置於營業場所者,稽征機關將處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之罰款。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賬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征機關核準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賬核定。營利事業當年度關系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稽征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3個年度經稽征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其屬新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得依上年度查賬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核定之。

問:
臺灣營利事業銷貨未給予他人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稽征機關如何處理?
答:
營利事業銷貨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征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其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者,稽征機關應按所查明認定之銷貨總額,處以5%罰款,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其經查明確屬匿報收入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問:
臺灣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者,於使用前是否須事先申請核準?原依規定申請核準者,是否每月仍需編制電子表格送交稽征機關查驗?
答:
1. 由於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已成為電子化時代的潮流,因此,財政部爰就「稅捐稽征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賬簿憑證辦法」予以修正,依修正後辦法第9條規定,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數據,已不用事先核備,僅須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數據辦法之規定辦理即可。
2. 營利事業原依規定申請核準使用電子計算器處理帳務者,亦不須再編制會計項目電子表格每月送交稽征機關查驗,財政部2002年9月23日臺財稅字第0910455893號函發布停止適用「營利事業使用電子計算器處理帳務管理要點」。

問:
臺灣營利事業開立收款機發票存根聯之保存,有何簡化規定?
答: 營業人使用之收款機具有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數據功能者,得以該項媒體數據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此外,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款機發票存根聯,得報經主管稽征機關核準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9個月銷毀,並以收款機日報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1.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款。
2. 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
3. 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托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準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4. 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2聯式收款機統一發票達5萬份以上者。

問:
臺灣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者,是否須將相關賬簿報表打印保存?
答: 商業之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數據儲存媒體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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