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的會計憑證依規定應載明事項
問: |
臺灣營利事業依規定應於何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 |
答: |
營利事業發生對外營業事項,包括營利事業之貨物、資產、勞務等交易事項,應該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或是給予他人原始憑證,前者如取得進貨發票,後者如給予銷貨發票。以因特網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應儲存於媒體。至於統一發票之開立,請參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辦理。經核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予他人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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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臺灣營利事業的會計憑證依規定應載明那些事項? |
答: |
營利事業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記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營業稅額,並且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如果是個人出具的收據,除了應載明上述事項外,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但對外憑證如開立給非營利事業者,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買受人要求以外,可以不必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前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屬使用電子計算器統一發票或以因特網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開立人得打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印章。至於營利事業發生內部會計事項,應有載明事實、金額、立據日期,及立據人簽章之內部憑證。但是期末調整及結賬事項,以及結賬後轉入次期的賬目,可以不檢附原始憑證。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或給予憑證,會受到什麼處罰? |
答: |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或者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給予憑證或未取得憑證,按照稽征機關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的罰款,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如屬銷貨者,稽征機關並可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如屬進貨者,稽征機關可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
問: |
臺灣營利事業賬簿及會計憑證應該保存多久? |
答: |
營利事業設置之賬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至於依照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而納稅收據的保存年限則為配合稅款的征收期間,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亦以保存5年為妥。 |
問: |
營利事業未保存憑證,會受到什麼處罰?那些情形可免予處罰? |
答: |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保存憑證,應按未保存之憑證經稽征機關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的罰款,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如屬銷貨者,稽征機關並可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如屬進貨者,稽征機關可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賬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征機關核準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賬核定。營利事業當年度關系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征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3個年度經稽征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