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關於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問答
問: |
關於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最主要變化是什麼? |
答: |
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公廳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持有股權、股票、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夥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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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獨資合夥企業應在什麼時候就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進行情況說明和申報? |
答: |
獨資合夥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夥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
問: |
若獨資企業在公告實施前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該如何處理? |
答: |
公告實施前獨資合夥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夥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
問: |
如獨資合夥企業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會有什麼後果? |
答: |
獨資合夥企業應建立健全賬簿、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如實申報納稅。如獨資合夥企業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將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
問: |
該公告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
答: |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