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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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变更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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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办理外国公司台湾分公司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之变更登记大约需时一个月,具体程序如下所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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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台湾经济部中部办公室提交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变更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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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变更登记核准后,台湾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即会核发分公司变更登记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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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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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台湾国税局提交变更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营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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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台湾经济部中部办公室核准变更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变更登记后之次日起15日内,国税局会发出核准变更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营业登记之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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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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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办理变更银行帐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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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完成上述所有变更登记程序后,向银行申请办理变更银行帐户资料。公司银行帐户之签字人(即新任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需亲自至台湾变更银行帐户资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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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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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台湾国贸局办理进出口厂商变更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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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分公司主要经营进出口贸易业务,需向台湾国贸局办理进出口厂商资料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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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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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变更登记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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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变更登记,自开始向台湾经济部中部办公室递交申请之日起至完成所有变更登记程序,总共需时一个月左右,具体参阅下表。
表1:台湾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变更登记时间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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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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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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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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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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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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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供公司文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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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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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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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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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录及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授权书之文件公证 (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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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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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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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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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编制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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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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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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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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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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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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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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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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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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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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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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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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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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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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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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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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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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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公司营业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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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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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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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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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银行帐户资料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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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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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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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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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厂商资料有(只适用于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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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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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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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时间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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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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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 如台湾分公司之总公司位于香港或新加坡,启源可以提供公证服务,公证时间约为5个工作日。
2、 上表所列时间,乃是以案子申请顺利,客户密切配合为基础之估算。
3、 上表所列时间,乃是基于台湾分公司经营项目并无需额外申请注销特别许可执照之估算。
4、 公司银行账户之签字人 (即新任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 需亲自至台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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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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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变更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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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源可以为您提供台湾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变更全套服务,服务费用请参阅下表。
表2:台湾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变更登记费用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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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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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新台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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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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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变更登记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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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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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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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董事会会议录及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授权书公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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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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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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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相关董事会议事及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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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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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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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银行帐户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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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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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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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厂商登记(只适用于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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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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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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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费、杂费及邮寄费预收款(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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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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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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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0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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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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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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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费用不包含政府规费、银行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费用,本事务所预先收取新台币2,000元,实际支出的费用实报实销。如超过了新台币2,000元,超出部份于结案时另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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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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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费用不包含文件翻译费用。如拟提交之文件需要翻译成中文版本,或是客户需要对应英文版之注册登记文件以作参考之用,则本司需要额外收取翻译费,翻译费用约为每页A4纸新台币1,500元,具体费用视乎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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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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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所需提供文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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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变更登记,客户需准备下述文件:
1、 母公司之董事会议事录及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授权书正本 (须经台湾驻外领事馆或驻外机构验证并附中文译本)
2、 公司登记之公司印章、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印章及分公司经理人印章
3、 新任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影本一份,需加注签名并提供签名的正本。
4、 最近一次经济部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5、 统一发票购票证正本
6、 公司银行帐户存折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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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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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变更完成后返还给客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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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完所有变更登记程序后,我们会把以下各项文件移交给您:
1、 台湾经济部核准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变更登记之核准函
2、 台湾国税局核准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营业登记之核准函
3、 公司登记之公司印章、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印章及分公司经理人印章
4、 台湾国贸局核准进出口厂商变更登记核准函(贸易公司适用)
5、 公司银行帐户存折正本
6、 公司变更登记留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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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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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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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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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不限国籍(大陆籍除外),惟需为年满20岁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但已结婚者才可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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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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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者不可以担任台湾分公司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
(1) 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之罪行,经有罪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五年者。
(2) 曾犯诈欺、背信、侵占罪经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
(3) 曾服公务亏空公款,经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
(4) 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5) 使用票据经拒绝往来尚未期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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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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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台湾分公司之业务需要另外变更特别许可或牌照,费用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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