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申请台湾分公司注销登记大约需时六个月,请参阅下列程序。
- 向台湾投审会提交注销公司初步审批
中国大陆公司于台湾投资之公司需经过台湾投审会审批过后方可进行公司注销。
- 向台湾经济部提交注销公司登记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核准后,台湾经济部即会核发注销登记核准函。
- 向台湾国税局提交注销公司营业登记及税务申报
(1)
于台湾经济部核准注销公司登记后之次日起10日内,向国税局申报及扣缴当期薪资、利息、租金、权利金及各类所得,申报并填发扣缴凭单。
(2)
于台湾经济部核准注销公司登记后之次日起15日内,向国税局申报及扣缴当期营业税。
(3)
于台湾经济部核准注销公司登记后之次日起45日内,向国税局申报当年度(当年1月1日至注销日)之营利事业所得税。
向台湾国税局提交注销公司营业登记及办理完成税务申报后,国税局会发出核准注销公司营业登记之核准函。
- 向法院办理清算人就任声报
(1)
公司选任清算人并向法院办理清算人就任声报,并提交公司清算申请文件,领取清算人就任声报核准函。申请文件包含声报状、母公司之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等
(2)
仅分公司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或分公司经理人可以担任公司清算人。清算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六个月期满前欲展延清算期间,需于期满前向法院备案(申请),每次展延不得超过六个月。
(3)
在台湾日报之报纸上刊登公司之注销清算公告三天,并以邮寄挂号通知债权人,债权人需于公告日起三个月内或收到邮寄挂号后三个月内向公司申报债权证明文件。
- 公司办理各项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及清算,并向台湾国税局办理清算期间之税务申报
(1)
于清算完成日之次日起15日内,申报及缴纳清算期间之营业税。
(2)
于清算完成日之次日起30日内,申报及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3)
完成清算期间之税务申报后,向国税局领取公司清算期间申报之核准函。完成清算期间之税务申报后,国税局即会核发公司清算期间申报之核准函。如国税局清算期间申报完成日期可能超过了法院清算人就任期间,则公司需向法院申请展延,每超过六个月需展延一次。
- 向法院办理清算完结之声报
完成国税局的清算期间税务申报后,向法院申请办理清算人解任,并办理清算完结声报。需检附清算期间的收支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剩余财产分配表及台湾国税局核发的清算期间申报书。获得法院批准登记后,领取法院核准清算申报完结核准函。
- 向银行办理关闭银行帐户
公司完成清算、申报及登记等程序后,向银行申请办理关闭银行帐户。公司银行帐户之签字人(即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或分公司经理人)需亲自至台湾办理关闭银行帐户事宜。
- 向台湾国贸局办理进出口厂商注销登记
如公司为贸易公司,需向台湾国贸局办理进出口厂商注销登记。
台湾分公司注销登记,自开始向台湾经济部递交申请之日起至完成所有清算及注销程序,总共需时约六个月左右,具体参阅下表。
表1:台湾分公司注销登记时间表
序号
项目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负责
办理
前期筹备
1
客户提供公司文件及资料
客户计划
客户
2
代理人授权书之文件公证
客户计划
客户
3
启源编制注销公司登记申请文件
2天
启源
4
客户签署注销公司登记申请文件
客户计划
客户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5
提交申请注销公司初步审批
14天
启源
6
提交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文件
7天
启源
7
提交注销公司营业登记及税务申报文件
7天
启源
8
向法院办理清算人就任声报
7天
启源
9
办理公司各项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及清算
视实际情况而定
客户
10
向台湾国税局办理清算期间之税务申报及缴纳
视实际情况而定
启源
11
向法院办理清算完结声报,清算人解任
视实际情况而定
启源
12
向银行办理关闭银行帐户(注3)
1天
启源
13
向台湾国贸局办理进出口厂商注销登记(只适用于贸易公司)
1天
启源
所需时间总计
约六个月
备注:
- 上表所列时间,乃是以案子申请顺利,客户密切配合为基础之估算。
- 上表所列时间,乃是基于台湾分公司经营项目并无需额外申请注销特别许可执照之估算。
- 需安排公司银行帐户之签字人(即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或分公司经理人)需亲自至台湾办理。
启源可以为您提供台湾分公司全套注销服务,服务费用请参阅下表。
表2:台湾分公司注销登记费用表
序号
项目
金额 (新台币/元)
1
分公司注销登记服务费用
48,000
2
外国公司董事会会议录公证费用
以实际情况为准
3
投资代理人费用
20,000
4
关闭银行帐户服务费用
8,000
5
注销进出口厂商登记(只适用于贸易公司)
4,000
6
分公司各类所得申报、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
10,000
7
分公司清算期间之营业税申报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
10,000
8
办理法院清算声报
50,000
9
政府规费、杂费及邮寄费预收款(注1)
2,000
合计
152,000 起
备注:
- 上述费用不包含政府规费、银行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费用,本司预先收取新台币2,000元,实际支出的费用实报实销。如超过了新台币2,000元,超出部份另行结算。
- 上述费用不包含文件翻译费用。如拟提交之文件需要翻译成繁体中文版本,本司需要额外收取翻译费,翻译费用约为每页A4纸新台币1,500元,具体价格以实际情况而定。
- 公司欲清算当年度之财务资料,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传票;
- 代理人授权书正本(须经中国公司所在地之当地公证处公证并附繁体中文译本,如为透过第三地公司转投资台湾,则需经过转投资当地公证处公证);
- 公司登记之公司印章、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印章及分公司经理人印章;
- 清算人身份证明文件影本一份,仅分公司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或分公司经理人可以担任公司清算人;
- 最近一次经济部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 统一发票购票证正本;
- 公司银行帐户存折正本。
办理完所有注销程序后,我们会把以下各项文件移交给您:
- 台湾经济部核准注销公司登记之核准函;
- 台湾国税局核准注销公司营业登记之核准函;
- 清算人就任声报核准函;
- 台湾国税局之公司清算期间申报之核准函;
- 法院核准清算申报完结核准函;
- 台湾国贸局核准注销进出口厂商登记核准函(贸易公司适用);
- 公司登记之公司印章、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印章及分公司经理人印章;
- 公司注销登记留底文件。
- 依台湾公司法规定,台湾分公司之注销程序需包含法院清算之程序才算法人资格完全消灭。惟实务上若公司营业项目及财务单纯,可考虑忽略法院之程序,仅办理至税务申报结清即可,则清算程序会缩短到三个月内。若您有此需求,可与我们的专业顾问讨论。
- 如果台湾分公司之业务需要另外注销特别许可或牌照,费用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