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调整医疗及生育保险缴费规定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于2023年9月9日发布《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并于2023年9月27日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度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的温馨提示》,明确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深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缴费档次、基数及费率做出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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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医疗保险中所有档次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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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第三档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为深圳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为非深圳市户籍职工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或者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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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文件的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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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含一档、二档)及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深圳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即RMB10,205*3=30,615),下限调整为深圳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即RMB10,205*60%=6,123)。
除上述调整外,深圳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仍然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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