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税收优惠政策更新
近日,中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分别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有关调整具体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扩展至扩容后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全部区域(总面积为120.56平方公里)。
此次调整之前,符合条件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总面积为14.92平方公里的原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
二、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可享受以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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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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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前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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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是扩容后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全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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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前海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前述优惠政策。
更新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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