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电商的台湾营业税及营所税规定
随着因特网兴盛,行动科技普及,付费使用境外电商广告、在线游戏、影音等服务与日俱增。境外电商有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条之1规定,该境外电商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应负报缴我国营业税义务。境外电商销售对象倘非境内自然人,依同法第36条规定,除买受人属同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买受人属一般税额计算之营业人)且其所购进之劳务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使用,免予缴纳营业税外,应由劳务买受人于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就给付额依规定计算营业税额缴纳。
非个人之买受人购买国外劳务缴纳营业税方式可分为2种:(一)买受人为使用「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401、403、404)」自动报缴之营业人,购买国外劳务只要并同401、403、404申报书填入相关字段一并申报缴纳即可。(二) 买受人为自动报缴营业人以外者(例如:小规模营业人、执行业务者、机关团体等),如有购买国外劳务情形,可自行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www.etax.nat.gov.tw)下载「购买国外劳务营业税缴款书(408)」,自行缴纳营业税款。
然后,到了企业所得税阶段,跨境电商销售予境内买受人之电子劳务,若属于财政部发布107年5月11日台财税字第10700522870号令「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课征所得税作业要点」第3点第1项所称之「我国来源收入」者,即应依该作业要点之规定课征营所税。又同点第2项明定,外国营利事业以网络或其他电子方式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秘密方法及各种特许权利供他人在台湾境内用户,非属销售电子劳务之范畴,其取得之报酬应属「权利金」。该报酬即无跨境电商营所税作业要点之适用,不得按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所得额,而应依所得税法关于权利金之规定课税。
境外电商销售劳务给个人(B2C)或企业(B2B),在课税方式上有所不同。如果销售给“个人”,国税局提醒,在5月所得税报税期间,境外电商就必须如期申报缴纳;若销售给“营利事业”,则是由境内营业人在给付时扣缴税款,并依所得税法规定凭单申报。例如,A公司安排员工出差,在Agoda订房,付房费时,先扣除税款,再向国税局办理扣缴凭单申报。
境外电商可向稽征机关申请核定净利率及贡献度,所属国家如果与我国签有租税协议,也可申请适用相关减免。
举例而言,脸书就向国税局申请核定净利率、贡献程度,已获台北国税局核定,在2019年至2021年三年间,净利率为30%、贡献度为100%,如营利事业透过脸书刊登广告,原扣缴率20%,再乘以净利率、贡献度后,所需负担的扣缴税率则为6%。
将境外电商的营业税及营所税的区分,以表格汇总如下:
营业税/营所税
|
销售对象
|
个人
|
公司
(注1)
|
由谁申报营业税
|
境外电商
|
劳务买受人
|
买受人又区分
|
(1)买受人属一般税额计算之营业人
|
符合营业税法第36条例外规定(注2),可免营业税
|
(2)买受人属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注3)
|
不可免(注4)
|
由谁申报营所税
|
境外电商-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做结算申报
|
公司-代扣缴
|
|
注1:包括在台湾经营业务的营业人。如:台湾公司、小规模营业人、执行业务者、机关团体等。
注2:属同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买受人属一般税额计算之营业人)且其所购进之劳务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使用。
注3:例 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证券业、期货业、票券业及典当业, 农产品批发市场之承销人、销售农产品之小规模营业人、小规模营业人者。
注4:
(一)
|
买受人为使用「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401、403、404)」自动报缴之营业人,购买国外劳务只要并同401、403、404申报书填入相关字段一并申报缴纳即可。
|
(二)
|
买受人为自动报缴营业人以外者(例如:小规模营业人、执行业务者、机关团体等),如有购买国外劳务情形,可自行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www.etax.nat.gov.tw)在线服务>电子申报缴税服务>自缴缴款书三段式条形码打印(在线版)>营业税,下载「购买国外劳务营业税缴款书(408)」,自行缴纳营业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