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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制度法律级次

中国税收制度法律级次

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 税收基本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如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2. 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均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3. 税收非基本制度

    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4. 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

    如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

  5. 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三、  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主要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等文件形式。

  1. 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实施细则。

  2. 在税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内容而作出具体规定。

  3. 在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有关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五、  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省或者省以下税务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适用于其管辖区域内的具体税收规定,通常为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生效。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六、  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涉税事项,依据国际关系准则,签订的协议或条约。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中“条约法”的范畴,是划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当事国具有同国内法效力相当的法律约束力。

《税收征管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与其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七、  特别行政区

目前,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税收制度,参照原在香港、澳门实行的税收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其制定的税收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仅次于基本法的法律效力。特别行政区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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