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如需要进行任何股份转让,均应遵从香港法例而缴交印花税,但大多数离岸公司,则不需要在其司法管辖区就股份转让而在当地缴交印花税。而在香港注册的非香港公司亦只需要遵从其母公司司法管辖区的股份转让程序,并不需为此在香港提交任何股份转让文书或支付印花税,从而减少相关的工作量及税项。
虽然非香港公司会有额外的报告要求,但使用离岸公司注册成为非香港公司的管理相比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仍然比较简易,因为非香港公司的实际管理将遵循离岸公司的程序及要求。例如,增加股本,股份转让,董事任命和辞任,修改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等都会遵循离岸公司的程序及要求 。
如果海外公司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并没有向公众披露其公司账目的要求,非香港公司就可免除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账目。并且,如果离岸公司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没有编制审计账目的要求,香港税务局接受非香港公司提交未经审计的会计账目作评税。
使用离岸公司注册成为非香港公司,可以绕过香港公司注册处对公司名称的限制。例如,一家在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希望在其公司名称内使用“信托”这一词,就需要符合对股本限制的要求,但使用离岸公司注册成为非香港公司则无此要求。另外,在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是必须以“Limited”一词结尾,但大多数离岸公司是无需要以“Limited”或其任何洐生词结尾。当离岸公司在香港注册为非香港公司时,因其名称需和离岸公司保持一致,所以该非香港公司的名称就不需要以“Limited”这一词结尾。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不能发行不记名股票,但某些海外司法管辖区则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票。以这些可发行不记名股票的海外公司在香港成为非香港公司,就不会受香港《公司条例》不能发行不记名股票的限制。
一家在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若希望取消在香港的登记,只能通过注销或清盘来结束公司。相比之下,在香港注册为非香港公司的离岸公司只需通过非常简单的申报程序便可结束在香港注册,而离岸公司仍然可以继续存在,并继续保留公司的历史。另外,离岸公司亦可以选择迁册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但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则不能迁往外地。
相比香港注册成立的本地公司,非香港公司会有更宽泛的税务优惠。根据税务局在2012年7月发出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修订本),其中概述了构成香港来源收入的意思。该执行指引说明贸易交易,是指凡在香港订立的买卖合同或购买合同,从该合同所产生的利润应在香港征税。但是,该条文亦规定“如果一家海外公司在香港设立分公司只是充当采购办事处(即该分公司仅购买商品,不涉及销售),将不会产生利得税责任”。因此,一家海外公司可以在香港签定购买商品合同而无需在香港缴纳税款,但一家在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则不能享受这项优惠。
一般而言,本地公司所雇用的人士是不能为其在国外出差而累积的收入申请香港薪俸税减免。但非香港公司的雇员若能够证明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签署雇用合同,该雇员可以要求按时间比例从香港以外累积的收入中减免香港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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