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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业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国的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9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实行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免征或降低货物运输服务预征个人所得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等政策。为了您更好地了解并及时申请适用此项支持复工复业的优惠政策,启源特此进行了如下总结梳理,供您参考。

一、
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启源提醒:

1. 本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应税销售收入,如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仍然适用5%的增值税征收率,不在本次税收优惠范围。

2. 为顺利实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其使用的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需要在3月份开票前进行升级。如未升级到最新版本,将影响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的减免优惠。请您务必高度重视,确保在2020年3月份开票前完成增值税税控软件升级。已委托启源办理开票手续的企业将由启源免费安排软件手续。

二、
免征/降低货物运输服务预征个人所得税

1.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需税局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统一按照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2.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税局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且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如其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自2020年3月1日起发生变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声明,自其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全部出口货物或劳务可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但已满36个月的纳税人,如其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已发生变化,则无论其是否已恢复适用退(免)税政策,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起,其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启源提醒:

所有享受增值税出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享受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均可适用上述“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附参考政策法规:
1.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_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_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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