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名称可以只有英文或只有中文或同时有中英文。如果是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作为结尾;如果是中文名称,则必须以“有限公司”作为结尾。
更改公司英文名称、更改公司中文名称、增加公司英文名称或增加公司中文名称均被视为公司名称的变更,并须以相同的程序办理变更。
如需更改公司名称(包括采用或放弃英文或中文的公司名称),公司需完成以下程序:
1、 股东必须通过特别决议变更公司名称;
2、 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更改公司名称。
在一般情况下,从提交申请更改公司名称的指定表格到公司注册处约5个工作日后,公司注册处便会发出公司的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公司名称变更会于该证明书上的日期起生效。
公司注册处发出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后,便会自行通知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署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星期内便会发出一张印有新公司名称的商业登记证,并寄往公司的注册地址。
另外,如公司有使用钢印,公司亦应订购新的钢印并,通过董事会决议采用其为公司的新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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