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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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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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准备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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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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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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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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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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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其他机关核准函(依法应先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者,应检附许可文件影本,无则免送)
3、董事会决议撤销报备之议事录(须经验证并附中文译本)
4、免缴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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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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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
台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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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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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营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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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管机关核准歇业后,必须在歇业基准日之次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注销营业登记。
1、申请书。 2、经主管机关核准歇业、 依法废止或撤销登记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3、合伙同意书。 4、统一发票购票证。 5、当期营业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及营业税缴款书影本或申报联(自动报缴者)。 |
约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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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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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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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营业税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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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歇业基准日之次日起15日内完成。
2、申报当期至歇业基准日之营业税。 |
约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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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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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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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所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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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及各类扣缴于行号主管机关核准歇业后10日内送国税局申报并填发扣缴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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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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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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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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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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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歇业基准日之次日起45日内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
2、一月一日至申请注销日期间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 |
约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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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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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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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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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完结日起算3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清算期间之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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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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