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维护与合规指引 (12) – 香港公司的会计和审计要求
一、 会计要求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80(4)条的要求,公司的董事须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拟备财务报表。
适用的会计准则是指由香港会计师公会(以下简称为「公会」)所发出或指明的、关于标准会计实务的说明。
公会所颁布的会计准则如下:
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2、 香港私人公司财务报告准则
3、 中小企财务报告框架及准则
公司应按照上述其中之一项准则拟备会计账目。该会计账目应由会计纪录所支持。
关于会计纪录的指南可参阅「香港公司维护与合规指引 (11) – 备存适当的业务纪录」。
二、 审计要求
香港《公司条例》下对审计的一般规定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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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须拟备符合第380及383条的财务报表 (第3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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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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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须拟备符合第 390 及 543(2) 条及附表 5、载有根据第451 及 452 条订立的规例订明的资料(《规例》)及符合《规例》订明的其他规定的报告 (第3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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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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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财政年度都需要委任核数师 (第3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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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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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拟备的财务报表需经审核 (第405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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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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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须在公司周年成员大会上提交财务报表 (第4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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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447条,上述要求并不适用于一间休眠公司。公司如通过特别决议宣布公司处于休眠状态,并向公司注册处交付该决议登记,则该公司为休眠公司(第5条)。
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年度审计须于公司的财政年度完结后的9个月内完成。其他公司类型则须于公司的财政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内完成年度审计。
如该财务报表是公司的首份财务报表及该财政期间超过12个月,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审计须于公司成立为法团的首个周年日后的9个月或该财政期间完结后的3个月内完成,以较迟者为准。其他公司类型则须于公司成立为法团的首个周年日后的6个月或该财政期间完结后的3个月内完成,以较迟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