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及维护指南(2) - 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
英属维尔京群岛在1984年颁布《国际商业公司法》(之后被《
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法》所取代)之前就凭着和其他国家签定双重收税协议成为一个金融中心。为了能够满足国际金融界日益增长的需求,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在1984年颁布了《1984年国际商业公司法》并被视为公司法规的基石。国际金融界非常欢迎此项法例,现时英属维尔京群岛已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
英属维尔京群岛为了保持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金融中心角色之一,其政府也意识到有必要为国际金融界提供一个更广泛的法律框架,以提供离岸金融服务。于是在1993年重新对《1961年受托人条例》进行了法律审视,并制定了《1996年合伙企业法》及《1996年共同基金法》。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
国际商业公司的成立和管理是由《1984年国际商业公司法》("国际商业公司法")所规管,以下为国际商业公司的一些特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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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成立的国际商业公司可完全豁免缴交所得税。这包括豁免资本增值税和所有形式的预扣税,而且亦没有外汇管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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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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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必须包含以下其中一个词语: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Societe Anonyme、Sociedad Anonima 或上述词语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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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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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公司组织章程大钢和细则。它的标准格式是为简单的公司结构而设计的,可在注册后再进行修改。另外,在公司成立之前,亦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定制特殊格式的公司组织章程大钢和细则。成立国际商业公司最少需要一个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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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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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最低资本要求,可以使用任何货币作为股份价值,可发行有面值或无面值股份,也可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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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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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最低人数为一名,首任董事由认购人委任。亦可委任公司实体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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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国际商业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和注册代理人必须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并在注册办事处保存一份股份登记册的副本和公司钢印的样本。
《国际商业公司法》提供了一个方便及灵活的管理环境,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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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提交周年申报表或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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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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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召开周年董事会或周年股东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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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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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股东决议可以通过以电话会议形式通过或以书面决议方式传阅签署(包括以传真方式签署),而会议亦无需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地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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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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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须委任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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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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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账目文件可保存在董事指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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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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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世界任何地方开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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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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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从盈余中拨款或回购自身股份,可取消回购后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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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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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董事或股东决议来进行减少资本,并不需要申请法庭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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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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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要求较低,不需要在公开记录中登记股份的拥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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