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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指引(2)为香港公司选择合适的注册名称

注册香港公司指引(2)为香港公司选择合适的注册名称

一、  公司名称的一般要求

(1)
公司可以以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或同时有中英文名称注册。公司名称中不能同时使用以英文字/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2)
英文公司名称必须以 "Limited "作结尾,中文公司名称必须以 "有限公司 "作结尾。
(3)
中文公司名称必须是《康熙字典》或《辞海》内的繁体字或ISO 10646国际编码标准内的繁体字。

 
二、  公司名称不会被获准注册的情况

1、    一般而言,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名称不会被获准注册:
(1)   与公司名称索引中的名称相同;
(2)   与根据某条例成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3)   公司注册处认为,使用该名称会构成刑事犯罪;或
(4)   公司注册处认为该名称是令人反感或有违公众利益。

2、    在判定某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公司名称 "相同 "时,下列各项不予考虑为不同的公司名称。
(1)
定冠词,如定冠词是公司起首字
(例如:The ABC Limited = ABC Limited)
(2)  
以 "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 "英文名称或其缩写作为结束,以及以 "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 "及 "公众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作为结束。
(例如:ABC Company Limited = ABC Limited = ABC Co., Limited; 甲乙丙有限公司 = 甲乙丙公众有限公司)
(3)
字母的大小楷、重音符号、字母间之空格和标点符号
(例如:A-B-C有限公司 = a b c有限公司)
(4)
以下的字及词须视为相同:
“and”=“&”
“Hong Kong”=“Hongkong”=“HK”
“Far East”= “FE”

3、
公司注册处在决定某中文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中文公司名称相同时,会顾及某两个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况后判定该两个中文字是否可交替使用。
 
三、   注册前需要预先批准的公司名称

如公司注册处认为公司名称可能会给人一种印象,认为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政府部门有任何联系,则须经公司注册处批准使用。只有在认为与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确实联系的情况下,这些名称才会被允许使用。如使用 "部门 (Department)"、"政府 (Government)"、"公署 (Commission)"、"局 (Bureau)"、"联邦 (Federation)"、"议会 (Council)"、"委员会 (Authority) "等字眼,会暗示有这种联系,通常不会获得批准使用。

公司名称中如包含以下在《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 622A 章)列明的字词,亦需要先得到公司注册处批准后才能使用:

商会 (Chamber of commerce)
街坊 (Kaifong)
征费 (Levy)
储蓄 (Savings)
旅游发展局 (Tourist board)
旅游协会 (Tourist association)
信托 (Trust)
受托 (Trus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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