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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指引 (4) 股东的资格、权利与义务

香港公司注册指引 (4) 股东的资格、权利与义务

如非另有说明,本文所述香港公司,特指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622章)注册成立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   股东人数的上限及下限

私人有限公司至少必须有一名股东,而最多可有五十名股东成员。

在计算私人有限公司股东成员时,有关公司的雇员、同时是成员及雇员之人士、以及不再是公司雇员后仍是成员之人士将不被视为股东成员。联名持有公司股份的两名或以上人士均视为一名成员。

二、   成为股东的资格

股东可以是来自任何国家的自然人,或在任何地区注册成立之法人团体。股东成员可以同时出任公司董事。

三、   披露公司资料

注册香港公司时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该股东成员的姓名和住所地址,并在注册成立公司后纪录于股东登记册。

公众可透过网上数据库,以搜索及查阅该公司的法团成立表格、股份配发申报书以及周年申报表(含公司成员名单)的影像纪录,以取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料。

公司或可考虑通过成立离岸公司来达到匿名目的,该离岸公司其后可持有香港公司之股份及担任其公司董事。


四、   股东的权利

1、 若公司产生盈利,其股东成员有权分配并获得公司红利;以及

2、 当公司进行清盘程序,公司在偿还所有债务后,其股东有权获得该公司的剩余资产。

五、   股东的义务

有限公司的章程需说明,该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有限,并以该股东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为限。

股东成员有责任按他们所认购的股份数目向公司注入资金,以确保该香港公司有资本维持业务经营。若股份已全额缴付,其股东对公司义务则视为结束。但如果股东在认购股份时,仅支付部分款额,其股东有责任在公司要求的情况下或公司清盘时支付余额。

六、   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

公司董事的权力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在符合《公司条例》与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公司业务和事务均由董事管理,董事拥有行使公司的一般基本权力。

但是股东仍然可以透过特别决议案指令董事是否采取特定行动以保留权力。以及可透过更改章程细则以控制董事行使权力,包括罢免或重选董事。

对于以下公司事宜,则必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1、 修改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2、 公司股份变更,例如︰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

3、 委任及罢免核数审计员;

4、 罢免董事;

5、 支付董事离职及退休费用;

6、 公司清盘。 

七、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董事与股东之间就公司业务交流意见的重要机会及理想场合。股东有权参与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其发言及投票权,以及就公司的营运及管治事宜提供意见。

以下分为三种决议方式:

1、    普通决议
香港公司的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大会且具有投票权的股东投票表决,以简单多数(即50%以上)赞成票通过决议。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应于举行前的14日发给每位股东。例如,增加香港公司注册资本,公司需要通过普通决议。

2、    特别决议
香港公司的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投票权的股东投票表决,而且需要以(不少于75%多数)赞成票才能通过决议。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应于股东大会举行前的21日通知每位股东。例如,在修订公司章程时,公司需要通过特别决议。

3、    书面决议
公司书面决议需由全体股东批准及签署来通过决议。书面决议如同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被视为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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