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公司条例》,一家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一名由自然人出任之董事。董事人数上限并没有限制。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如一家公司只有一位股东,而该股东也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以任命一名“备任”董事。如唯一的董事离世,备任董事将代替唯一的董事行使董事的权力。备任董事必须年满18岁,井且必须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成为公司的备任董事。
自然人及法人团体皆可担任香港公司的董事。公司董事可以是任何国籍,也可以是任何地区的居民,公司的会议也可以在任何地方举行。公司董事必须年满18岁。
香港《公司条例》并不要求董事必须持有特定的股份数目。意指,当个人在被指派为香港公司的董事时,不需要持有任何的股份。然而,若公司章程要求董事持有特定的股份数目,则董事需要在被指派后的两个月内或更短的时间内(依公司章程之规定)认购该股份数目。
董事的姓名、护照号码(若是香港居民,则为香港身份证号码)和住址需登记及保存在香港注册登记处。任何人可以对香港公司进行查册,可透过付费的方式检索公司相关资讯。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董事一般会被赋予管理公司事务之权力。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员。法律赋予董事享有权力和自由,并按照公司章程内的规定管理公司事务。
根据普通法,董事只能在通过董事会决议后,才可行使董事权力,而个别董事并不能独自行使权力。
1、
董事应负责维持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事务。
2、
董事被视为公司的受托人,并赋予管理公司的权力。“受托人”包含信任与诚实的意思。董事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优先,且必须遵照被赋予之权利行使权力。例如,董事不参与任何与其职务上有冲突之事务。另外,除非取得公司的批准,否则董事不得以董事一职谋取私利。
3、
若董事因疏忽造成公司损失,董事应对疏忽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
董事被视为公司的受托人,并赋予管理公司的权力。“受托人”包含信任与诚实的意思。董事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优先,且必须遵照被赋予之权利行使权力。例如,董事不参与任何与其职务上有冲突之事务。另外,除非取得公司的批准,否则董事不得以董事一职谋取私利。
5、
董事被视为公司的受托人,并赋予管理公司的权力。“受托人”包含信任与诚实的意思。董事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优先,且必须遵照被赋予之权利行使权力。例如,董事不参与任何与其职务上有冲突之事务。另外,除非取得公司的批准,否则董事不得以董事一职谋取私利。
七、 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
一般而言,管理公司的权力是归属于董事会。董事可行使权力,如法例或章程并没有要求该决议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若董事根据香港公司章程中所赋予的权力行事,则董事不一定要召开股东大会而通过决议。
尽管如此,股东可以透过修改公司章程的细则控制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权力、罢免董事或拒绝重选董事之事宜。在特殊情况下,部份事宜需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与批准:
1、 修订公司章程;
2、 修订公司的注册资本,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 委任与罢免核数师;
4、 罢免公司董事;
5、 支付给董事的退任与退休酬金;
6、 公司清盘。
决议的方式分为三种:
1、 普通决议
香港公司的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大会且具有投票权的股东投票表决,以简单多数(即50%以上)赞成票通过决议。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应于举行前的14日发给每位股东。例如,增加香港公司注册资本,公司需要通过普通决议。
2、 特别决议
香港公司的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投票权的股东投票表决,而且需要以(不少于75%多数)赞成票才能通过决议。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应于股东大会举行前的21日通知每位股东。例如,在修订公司章程时,公司需要通过特别决议。
3、 书面决议
公司书面决议需由全体股东批准及签署来通过决议。书面决议如同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被视为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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