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的股本结构
离岸公司和在岸公司一样,都是用股份来体现其所有权。股份是内部会计的计算单位,代表拥有人拥有公司的份额。入股(或购买)公司股份,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同意将他的部分个人资金、资产、知识产权或财产投入公司,并得到按其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除了收取股息的权利外,股东通常还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但不适用于无表决权的股份。股本方面,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法定股本
法定股本是指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最多可以被允许发出股份并从股东获取资金的总金额。从理论上来说,法定股本应该只是公司的负责人为了发展业务而决定集中起来的一笔资金,直到公司收支平衡,公司收入来源足以支持公司运营。大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区都有最低法定股本要求,而所选择的法定股本数量或金额通常会影响到需要缴交的政府费用。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有一个更灵活的选择,即商业公司可以选择只列明公司将发行的股份数量,但不必确定其股本的价值。因此,公司可以以"市场价格",或者更确切地说,根据公司的资本化要求,按照公司首名拥有人认为合适的价值发行股份。因此,拥有相同50,000股股份的公司可分别决定以每股1美分、或100欧元、或5,000英镑的价格发行公司股票,从而根据股东的资本需求和计划,从不同潜在股东中筹集不同金额的股本。事实上,在这个时代应该认识到,如果一个公司有一个超级原创的商业理念,可能不需要任何金钱的股本,或者对于现金密集型项目,可能需要高度资本化。因此,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所提供的公司结构的灵活性是非常有用的。
认购股本
这是准股东实际同意投资以换取公司股份的资金额。而认购股本往往少于法定股本,这意味着公司实际上只向股东发行(或出售)了部分股份,而剩余的股份则可能是准备发行,未被发行或暂时被搁置。例如,如果ABC公司的法定股本为50,000股,约翰同意认购1,000股,那该公司的认购股本就是1,000股。尽管约翰只拿了法定股本的2%,但约翰仍然是完全拥有该公司,直到另一个股东进来。如公司也向玛丽同时发行1,000股,那么公司的认购股本则是2,000股,约翰和玛丽将各自拥有公司50%的股份(总发行量2,000股,各占1,000股)。离岸公司的公司章程会详细规定接受新股东、认购和发行股份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实缴股本
当认购人(准股东)实际履行其交易部分并向公司支付款项认购公司股份时,认购股本就会变成实缴股本。在大部份的情况下,这仅意味着股东向公司支付了一些现金。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股份的认购款项缴足后,股东才拥有分享公司利润的权利及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同样,公司章程会详细规定公司股本的支付条款,程序及相对的股东权益。
对比大多数高税率国家和离岸金融中心,两者对股本各方面的处理方式有很大差异。例如,在许多欧洲国家,对国内公司的最低法定股本、认购股本和实缴股本的法例要求相当高,通常是数万欧元。还严格规定这些股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或之后不久全部缴足。这些规则背后有些过时的逻辑,如在德国,公司如果没有可观的资金,将无法开展任何业务。
而在大多数离岸金融中心,情况就完全不同。大部份离岸公司的法定股本并没有法例规定的最低限额。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甚至不需要列明它的法定股本金额,它只需要列明公司将发行的股份数目,亦没有最低数目的要求。同时,亦没有要求拥有任何金额的实收资本,也没有缴清款项的期限。一家离岸公司可以获授权发行5股,或只拥有1美元的法定股本,或任何公司拥有人认为合适的股本。反之亦然,一家离岸公司的拥有人可以决定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公司将有1亿股,其后决定以每股100美元的价格发行。如果真的是以这方案来进行,那么,这家公司的法定股本和实缴股本将是100亿美元。与最低股本的公司相比,这种公司通常需要支付较高的政府注册费。
所以,离岸公司法例的这种灵活性,使公司的拥有人可以任意选择股本的金额,并且对股本的认购和股本缴付方式和时间的规定非常灵活。而灵活性是最重要的特点,世界上没有多少国家能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的灵活性媲美。
在大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区,每家离岸公司在注册成立时(以及此后每年)都要缴付政府注册费。这笔费用的金额取决于公司的法定股本规模。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是按公司获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决定,而对此政府有一个预先设定的最低费用金额。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授权发行50,000股或以下的商业公司,政府费用为450美元。如果一家公司授权发行超过50,000股,政府费用则是1,200美元。在很多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政府注册费的金额是与法定股本的总金额挂钩,而不是与股份数量挂钩。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在支付最低政府费用的情况下可以注册的最大股份数量为50,000股。因此,除非客户有特别要求,否则这个数量通常会被离岸公司服务提供商视为注册公司的"最佳配置"。客户可以选择更大的股份数量,但需要缴交更高的政府费用。客户亦可以选择较小的股份数量,但政府费用却不会减少。这种"适用最低政府费用内能设定的最大法定股本"的概念几乎都会在所有离岸司法管辖区适用,通常被称为"最佳股本"。
离岸公司的另一个明显特征是不需要登记有关股东资料在公司注册处的公共文件案中。许多离岸金融中心,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强制要求离岸公司把股东的资料登记在注册处。因此,有关公司股权结构只需保存在公司的内部文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规定,股东资料(股东登记册)必须在注册代理人里处存盘,而该资料是保密的,只有公司成员才能查阅。然而,如果股东愿意的话,法律也允许股东可以选择将股东资料提交至公司注册处。
对于公司拥有人来说,将公司股权情况登记在政府登记处可以获得额外安心,是有一定程度的吸引力。当公司由多个拥有人时,这一点就变得更重要。然而,很明显这只对那些不担心失去保密权的股东才具有吸引力。
将股份登记在代名人名下是另一种保密方式。除了将实际拥有人的名字从各种登记册中屏蔽之外,使用代名股东还可以在各种现实生活中对实际拥有人的名字进行保密。例如,当股东需要采取行动以更换董事,或增加资本,或授权开立新的银行账户时,任何"真正的"股东都只需要向代名人说明同意执行这些决议,然后由代名人执行决议以保持保密性。
当使用代名股东服务时,即使股东需要在公共文件中登记,股份的实际拥有人也不需要担心,因为他的名字无论如何都不会出现。而证明公司的实际拥有人的方式是代名人与实际拥有人之间签署的声明或协议。
总而言之,离岸公司的公司结构和要素与任何国家的典型国内商业公司都是一样的。离岸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所有这些要素都变得相对简单,政府监管较少,以及有最大灵活性。这使离岸公司成为一个更实用的工具来通过它来进行交易,特别是国际业务。而且,这些公司是免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