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香港新《公司条例》的实施,法定股本与股份面值的概念已被废除。不论公司是在新《公司条例》实施前或实施后设立,公司的股份不再具有股份面值。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内有关法定股本与股份面值的条文,均被视为已删除。股本是由已发行的股份之股本面值、股份溢价及资本赎回准备金所组成的。
1、 法定股本与股份面值
法定股本是指公司透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资金的最高资本金额,亦是可发行股份数量和股份面值相乘的总和。股份面值则是指发行股份的最低价格,这意味着公司发行的股份价格不能低于股份面值。
2、 实施新例后的变化
新条例自生效日起,原有法定股本与股份面值的条文已被废除。无论是在生效日前或后发行的股份都不再具有股份面值。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内有关条文均被视为已删除。股本是由已发行的股份之股本面值、股份溢价及资本赎回准备金所组成的。
香港《公司条例》对于股本总额与货币单位并没有限制。尽管如此,成立公司时,公司应至少发行一股并分配给创办人。换而言之,公司创办人可以决定股本总额及股本之货币单位。
在决定股本总额时,创办人应考虑以下因素:
1、
公司营运的需求,包括所需的办公空间、初期聘雇的员工人数以及公司的商业模式等。
2、
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否需要申请特殊牌照或许可证。若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需要特殊牌照或许可证,公司则需向特定的监管机构申请相关牌照或许可证,相关监管机构可能会对公司的股本有特殊要求。
四、 股本条文
公司成立的时候,创办人应于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内注明公司成立后欲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及股本总额。这称之为“股本条文”。以下为股本条文的例子:
“股份数目和股本总额分别为10,000股和港币10,000元”或
“股份数目为10,000股及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或
“股份数目为10,000股及股本总额为美元100,000元”。
香港已废除股本注册费。换而言之,香港公司的股本总额不会对注册香港公司需要缴纳的登记费用造成影响。
如上所述,香港《公司条例》并未对股本总额有任何限制,因此公司可自行决定股本总额。
尽管如此,公司创办人在决定公司的股本时,需考虑公司的营业活动是否需要申请特殊牌照或许可证。某些营业活动,例如保险、保险经纪人、旅行社和金融机构,均受到特殊机构监管,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公司股本作出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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