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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分公司合规维护指引

 新加坡分公司合规维护指引

外国公司于新加坡设立营业地址或者于新加坡开始业务运作后,必须根据新加坡《公司法》(新加坡法律第50章)向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登记成为分公司。其后,外国公司必须就其或其新加坡分公司之登记事项之变更,于规定期限内通知会计及企业管理局。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外国公司在新加坡设立分公司(业务地址)后的各项申报及维护责任,一共为分为六个章节进行概述。第一节列举了外国公司就其登记资料之变更的申报责任。第二节则是关于企业密码的登记和使用。第三节主要介绍外国公司及新加坡分公司的财务报表方面的责任。第四节主要讲述新加坡所得税及消费税法规定的各项申报责任。第五节讲述简但介绍了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及雇主的供款责任。第六节介绍了新加坡分公司停止营业及注销的相关手续。

本指引并没有涵盖一家新加坡分公司根据新加坡法律所必须遵从的所有合规及申报责任。如果客户对本指引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希望得到更多关于新加坡分公司的合规事宜的信息,欢迎客户随时与我们的专业顾问联系。

本指引也没有涉及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经营某些受规管业务所需的牌照和许可。如果客户拟于新加坡经营受规管之业务,例如保险中介、旅行社业务、私人教育机构等,客户需要为其新加坡分公司另行申请相关牌照或许可。详情请与我们的专业顾问联系。

一、  变更登记


外国公司如有以下事宜或变更,必须就于规定期限之内通知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

  1. 就提交予会计及企业管理局登记备案之外国公司之宪章、规程、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或其他文件所作出之变更;
  2. 外国公司之董事或其个人资料之变更;
  3. 外国公司于新加坡当地之代理人或代理人个人资料,例如地址或护照号码之变更;
  4. 外国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之注册地址或业务地址及注册地址开放时间之变更;
  5. 外国公司于其注册国或地区之注册地址之变更;
  6. 外国公司之名称之变更;
  7. 外国公司派驻新加坡之董事的权力的变更; 或
  8. 外国公司之注册资本如发生变更;
  9. 如果在与债权人及股东达成妥协后,有任何命令限制对外国公司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则该外国公司必须于该命令发出后的一个月内通知会计及企业管理局;
  10. 外国公司以其位于新加坡之资产作为抵押。

外国公司必须于上述变更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登记该等变更,除非外国已经获得会计及企业管理局延长提交期限。



二、  注册及维护企业密码


企业密码(Singapore Corporate Access,CorpPass)是一个企业电子身份证,用于登陆新加坡政府机构网站进行交易和呈报。例如,登陆新加坡公司注册局(ACRA)网站呈交公司法定文件和登陆新加坡内陆税务局(IRAS)网站呈报公司所得税。与新加坡本地公司一样,所有新加坡登记的分公司都必须申请一个企业密码。企业密码是新加坡分公司唯一可以用以进行与新加坡政府有关的业务的认证方式。


三、  财务报表


  1. 外国公司之账目

    外国公司必须于其召开股东大会后的两个月内把其资产负债表提交予会计及企业管理局。提交资产负债表时,该外国公司必须夹附一份确认该资产负债表为原件之复印件之法定声明。如果会计及企业管理局局长认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资产负债表不能充分的披露该外国公司之财务状况,则局长可以要求该外国公司提交另外一份包含有指定数据的资产负债表。

    如果外国公司根据其注册国或地区之法律无须召开周年股东大会及编制资产负债表,那么,该外国公司则需如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于新加坡注册成立之公众公司一样,编制及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提交新加坡公众公司所必须编制及提交的资产负债表。

  2. 新加坡分公司之账目

    外国公司必须就其新加坡分公司之运作,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提交一份经审计之包含因新加坡分公司之营运而产生之资产及负债之报表,以及一份经审计之根据新加坡会计准则编制之损益帐。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局长可能会豁免外国公司向其提交新加坡分公司之账目,如果他认为:
    (1)考虑外国公司于新加坡之运作之性质,要求外国公司提交其新加坡分公司之账目并不切合实际;
    (2)因金额太小而不具备任何价值;
    (3)审计财务报表所涉及的成本远远大于其价值; 或
    (4)可能对外国公司于新加坡之业务或与该外国公司有关系之公司造成误导或伤害。


四、  税法申报


  1. 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在财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一份评估应税收入表(Estimated Chargeable Income,ECI)。不过,如果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无需申报ECI:
    (1)在相关财务年度内年收入少于新加坡币5百万元。
    (2)在该相关财务年度,没有预估税。

    另外,新加坡税务局在每年5月份会向纳税人寄送有编号的申报表C(Form C)。前述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每年的12月15日或之前提交予税务局(如是提交纸质报税表,则期限是11月30日)。视乎情况,企业可能需要同时提交一份经审计的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外国总公司的财务报表。

    新加坡税务局会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向纳税人寄出缴税通知书(Notice of Assessment)。纳税人应在收到缴税通知后一个月内,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会对欠交的税款征收罚款。

  2. 消费税(GST)服务

    (1)
    消费税纳税人登记

    消费税是指在新加坡本地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及进口货物到新加坡产生的税金。在新加坡提供应税货物和/或服务的且年营业额超过(或有望超过)新加坡100万元的人或公司(和分公司)必须进行消费税登记。企业必须在其进行消费税登记的义务产生后30天内将该义务告知新加坡税务局。

    如果大部份的货物或服务主要是出口,或向全球供应的零税率供应品(zero-rated supplies),可不需注册。

    如果公司经过评估后认为登记成为消费税纳税人更为有利,那么公司也可以向消费税署长(Comptroller of GST)申请自愿登记成为消费税纳税人。申请是否批准由署长决定。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公司必须维持登记至少两年。

    (2)
    申报及缴纳消费税

    一般情况下,公司必须按季度申报消费税。公司也可以向消费税署长申请每月或每半年申报一次,批准与否由署长决定。

    已登记之消费税纳税人必须在申报期的最后一天前缴纳消费税差额,即在税务会计期后一个月内,缴纳差额。例如:如果消费税是季度申报,2020年3月(第一季度)结束,最后申报期限是2020年4月31日。

  3. 雇主申报表

    如果您的新加坡分公司在新加坡有聘请员工,作为雇主,您必须在每年3月1日之前,为您的新加坡分公司所有在新加坡工作的雇员编制IR8A表格以及附件8A、附件8B或者IR8S表格(若适用)。该等报表用于员工申报其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的新加坡分公司的员工多于7人,您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之前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表格IR8A,如果少于7名员工,则只需发放填写妥当的表格IR8A予每名员工,而无需提交予新加坡税务局。


五、  中央公积金登记及供款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central provident fund,简称CPF),是一种由政府、雇主、雇员共同支持幷由法律保障的强制储蓄制度。当您的新加坡分公司开始聘请第一个雇员前,您必须向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办理登记,取得一个公积金申报编号(CSN),以便您作为雇主向公积金局申报及缴纳公积金。雇主必须根据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按规定百分比为雇员做出供款,同时,需要从雇员之工资扣除指定百分比金额,作为雇员的公积金供款。

雇主必须于每个月月底把中央公积金供款支付予这样公积金局。不过,实际上,雇主一般可以得到14天的宽限期。即,雇主可以在在工资期的第二个月的第14天缴纳供款。


六、  停止营业


如果外国公司决定关闭其位于新加坡之分公司,则外国公司必须在分公司停止营业后的7天之内通知会计及企业管理局。此情况包括外国公司已经进入解散或清盘程序。

另外,分公司的授权代表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向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申请撤销分公司的登记:

  1. 授权代表希望辞职,但是却因为不能与该外国公司取得联系或者外国公司不肯委任其他人出任分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能正式辞任;
  2. 授权代表就是否关闭新加坡的分公司的业务向外国公司寻求指示,但外国公司在收到请示后的十二个月内没有作出任何指示。

如果分公司没有授权代表,则可以由新加坡的注册代理待其提交撤销登记申请。

如果外国公司或其新加坡分公司已经登记了消费税(消费税纳税人),则在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申请撤销登记前,应先行取消消费税登记。


参考资料:
新加坡分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加坡公司撤销注册程序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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