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于新加坡设立营业地址或者于新加坡开始业务运作后,必须根据新加坡《公司法》(新加坡法律第50章)向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登记成为分公司。其后,外国公司必须就其或其新加坡分公司之登记事项之变更,于规定期限内通知会计及企业管理局。
本文旨在简单介绍新加坡《公司法》对于外国公司及其新加坡分公司之变更事宜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通知所作之规定,从而协助客户维护其新加坡之分公司。
外国公司必须就以下变更于规定期限之内通知会计及企业管理局:
1、 就提交予会计及企业管理局登记备案之外国公司之宪章、规程、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或其他文件所作出之变更;
2、 外国公司之董事或其个人资料之变更;
3、 外国公司于新加坡当地之代理人或代理人个人资料,包括地址、护照号码或国籍之变更;
4、 外国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之注册地址或业务地址及注册地址开放时间之变更;
5、 外国公司于其注册国瓯地区之注册地址之变更;
6、 外国公司之名称之变更;或
7、 外国公司派驻新加坡之董事的权力的变更
外国公司必须于上述变更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登记该等变更,除非外国已经获得会计及企业管理局延长提交期限。
如果于新加坡设有分公司之外国公司之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该外国公司必须于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月之内,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登记备案该等变更。如果该外国公司没有注册资本,而股东人数已经增加,并且增加后的人数已经多于其登记人数,除非已经申请延期,否则该外国公司必须于增加股东人数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登记备案该等变更。
如果在与债权人及股东达成妥协后,有任何命令限制对外国公司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则该外国公司必须于该命令发出后的一个月内通知会计及企业管理局。
外国公司必须于其召开股东大会后的两个月内把其资产负债表提交予会计及企业管理局。提交资产负债表时,该外国公司必须夹附一份确认该资产负债表为原件之复印件之法定声明。如果会计及企业管理局局长任务外国公司所提交的资产负债表不能充分的披露该外国公司之财务状况,则局长可以要求该外国公司提交另外一份包含有指定资料的资产负债表。
如果外国公司根据其注册国或地区之法律无须召开周年股东大会及编制资产负债表,那么,该外国公司则需如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于新加坡注册成立之公众公司一样,编制及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提交新加坡公众所必须编制及提交的资产负债表。
外国公司必须就其新加坡分公司之运作,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提交一份经审计之包含因新加坡分公司之营运而产生之资产及负债之报表,以及一份经审计之根据新加坡会计准则编制之损益帐。
会计及企业管理局局长可能会豁免外国公司向其提交新加坡分公司之账目,如果他认为:
1、 考虑外国公司于新加坡之运作,要求外国公司提交其新加坡分公司之账目幷不切合实际;
2、 因金额太小而不具备任何价值;
3、 所涉及的成本远远大于其价值;或
4、 可能对外国公司于新加坡之业务或与该外国公司有关系之新加坡公司造成误导或伤害。
外国公司必须就其于新加坡达成对其资产之押记,于押记产生的30天内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登记。
如果外国公司之新加坡分公司已经停止运作或者于新加坡已经不再有营业地点,那么,该外国公司必须于停止运作或者不再有营业地点后的7天之内通知会计及企业管理局。
如果外国公司已经于其注册地开始清盘程序,那么该外国公司必须于清盘程序或解散程序开始后的一个月之内通知会计及企业管理局,除非得到延期。
事项描述 |
期限 |
《公司法》相关条款 |
外国公司向会计及企业管理局登记之章程或宪章或其他文件之变更 |
一个月之内 |
第372(1)(a)条 |
外国公司于新加坡分公司之代理人或其个人资料之变更 |
一个月之内 |
第 372(1)(b)、(c)条及 第 372(1A)条 |
外国公司或其新加坡分公司注册地址之变更 |
一个月之内 |
第 372(1)(d) 、(e)条 |
外国公司之名称之变更 |
一个月之内 |
第372(1)(f)条 |
外国公司派驻新加坡之董事之权力之变更 |
一个月之内 |
第372(1)(g)条 |
增加注册资本(有股本之外国公司) |
一个月之内 |
第372(2)条 |
增加股东人数(无股本之外国公司) |
一个月之内 |
第372(3) 条 |
外国公司就其资产于新加坡产生之押记 |
一个月之内 |
第 131(1) 及第 141条 |
提交周年申报表 |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7个月之内(如果无须召开周年股东大会);或周年股东大会召开后的2个月之内 |
第373条 |
于新加坡不再有营业地点或已经停止业务运作 |
7日之内 |
第377(1)条 |
外国公司于其注册国或地区开始清盘或解散程序 |
清盘或解散程序开始后的1个月之内 |
第377(2)条 |
参考资料:
新加坡分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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