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简介
一、 引言 | |
营利事业所得税为台湾政府对台湾营利事业的盈余征收的所得税,性质类似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但其纳税人除公司法人外,还包括独资、合伙及合作社,范围较广。按照台湾“所得税法”规定,凡在台湾境内经营的营利事业,包括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经营场所的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的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均须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事业以其本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的纯益额为课税所得额。 |
二、 税基及税率 | |||||||||
在台湾境内设立之独资、合伙及公司组织(含外商在台湾之子公司),应就台湾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其来自台湾境外之所得,如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并取得所在地台湾使领馆或其他经台湾政府认许机构之签证后,自其全部营利事业所得结算应纳税额中扣抵。但扣抵之数,以其境外所得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之应纳税额为限。
总机构在境外之营利事业(例如:外国公司及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而有台湾来源所得者,应就其在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
三、 免税所得 | |||||||||||||||||||
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下列营利事业之所得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
四、 可扣除之费用或损失项目 | |||||||||
营利事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相关之费用与损失,经取具适当合法凭证且无超过税法规定限额之超限部分者,得认列为营利事业之费用及损失。
|
五、 亏损扣除 | |
以往年度营业之亏损,不得列入本年度计算。但公司组织(包含外国公司在台湾之分公司)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
六、 最低税负制 | |
台湾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之规定,实施最低税负制。在台湾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营利事业,因适用所得税法或其他法令所规定之租税减免或奖励,或其基本所得额超过50万元者,于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尚须计算其所得基本税额。若计算之所得基本税额超过其原本之应纳税额减除依其他法律规定之投资抵减税额后之余额时,则该营利事业需再缴纳前述计算所超过部份之税额。所得基本税额计算如下: 所得税基本税额=(课税所得+「所得税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 项各款规定之证券或期货交易所得或免税所得等- 50万)×12% |
七、 会计年度与所得税之申报 | |||||||||||||
|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