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公司条例》下,若香港公司已解散,或该公司的名称已根据第746或747条或前身条例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其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可在公司解散日期后的20 年内,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但请注意,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程序并不适用于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
公司注册处处长获赋予权力以行政方式将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而无需按旧条例的规定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
除非以下指明的四项条件及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均获符合,否则申请将不获批准︰
1、
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2、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政府已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
3、
申请人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而该等文件是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最新情况所需的;及
4、
政府在解散期间处理有关财产或权利的费用、开支及债务,或政府就有关申请的程序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债务,均由申请人支付或付还。
申请人须支付港币 2,700 元,作为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费用。即使申请不获批准,已缴的费用不会退回。
注册处处长须就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所作出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如处长批准申请,有关公司于处长发出通知的日期起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处长会登记该通知,并会在宪报刊登关于该公司恢复注册的公告。
如公司通过行政方式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则它须视为一直持续存在,犹如它不曾解散一样。原讼法庭可应任何人的申请,作出它认为公正的指示及命令,以尽量使有关公司及所有其他人的境况不变,犹如该公司不曾解散一样。
公司应是以其原有名称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如原有名称自该公司解散后已被另一公司采用,则该公司须在恢复注册后的 28 日内更改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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