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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系统-税收立法


目前,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或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分类委员会、海关总署。

一、   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二、   有关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由国务院制定,例如,细则实施税收征管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详细规定实施个人所得税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增值税。

三、   有关税务部门规定由财政部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和分类委员会海关总署,例如,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临时措施自愿报告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的制定应当遵循起草、审议、表决、发布四个步骤。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分为规划、起草、审议、发布四个步骤。上述四项措施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此外,中国法律规定,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一些税收地方法规和规章可以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自治州、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下表为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立法。


法律法规分类

立法机关

说明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的税收法律

除《宪法》外,在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或条规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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