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公司条例》重大变动指引 - 有关影响董事部份
一、 介绍
新《公司条例》为了加强公司管治,改善监管和促进业务的关系,对董事的规定进行了相关的变更。
二、 董事责任、技能和尽职义务
新《公司条例》阐述了董事责任、技能和尽职义务的标准。新《公司条例》第465(2)条规定了董事需履行其责任、技能和尽职义务,并制定一个客观和主观相结合的综合检验标准。
新《公司条例》亦理清了董事对第三方责任赔偿的规定。新《公司条例》第469条允许公司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赔偿董事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但赔偿金不得包括某些责任和费用,如刑事罚款,监管机构的罚款等。
三、 董事的利益冲突
为了避免董事的利益冲突,在新《公司条例》中新增了以下的措施:
1、
|
扩大对贷款和类似交易的禁令,以涵盖更广泛与董事有关的的人员;
|
2、
|
要求无利益联系的成员追认董事的行为;
|
3、
|
要求无利益联系的成员对上市公司的各种禁止交易进行批准,及对于上市公司的附属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贷款和类似交易进行批准;
|
4、
|
扩大禁止向董事支付的离职款项;
|
5、
|
对超过3年的董事任期的委任要求成员批准同意;及
|
6、
|
根据前《公司条例》(第32章)第162条的规定,扩大披露信息的范围。
|
四、 董事贷款
为促进业务运作,新《公司条例》第500至504条规定了成员的批准规定,可作为一般禁止贷款,准贷款,信用交易等的例外情况,该例外适用于所有公司。此外,亦引入了两项关于贷款和类似交易禁令的新例外条款:
1、
|
贷款,准贷款和信贷交易的价值不超过净资产或已催缴股本的5%(第505条); 和
|
2、
|
资金用于支付董事为辩护程序或与调查或监管行动有关而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支出(第507和508)。
|
五、 过渡安排
与董事有关的事宜,前《公司条例》第32章165条涉及董事可能承担的责任的豁免或赔偿条款在新《公司条例》第468,469和470条生效之前继续适用。
如果一家公司已经根据新《公司条例》第613条豁免召开周年股东大会,有关前《公司条例》第32章157HA(4)(b)条向其任何董事提供资金以支付前《公司条例》第32章157HA(3)(a)条所述的支出交易,在新《公司条例》第11部第2分部生效时仍未缴付的款额将继续适用,如符合以下条件:
1、
|
必须在公司召开周年股东大会之前获得公司的批准;及
|
2、
|
如果未获得批准,则必须在该日期后的6个月内解除任何人与交易有关的的责任。
|
前《公司条例》第32章163,163A,163B,163C及163D条有关离职或退休的规定在新《公司条例》第11部分第3部分开始生效之前将继续适用。如是董事,有关离职或退休将是指该人不在担任董事时;就其他职务而言,则该人不再担任该职务。
《公司(住宅地址及身份证明)规例》中提出,只有公司、公职人员、公共机构、清盘人员和其他指定人员的成员才可获得受保护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