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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体系-增值税

目前有11种税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或外国人,即: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和关税。

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及其投资企业,参照对外国人、外商投资企业和(或)外国企业的征税标准征税。为了更好地鼓励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流入,中国在对外税收方面给予了大量优惠待遇,先后与107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截至2019年6月):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前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阿联酋、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南斯拉夫联盟、苏丹、马其顿、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老挝、塞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巴巴多斯、摩尔多瓦、卡塔尔国、古巴、委内瑞拉、尼泊尔、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尼日利亚、突尼斯、伊朗、巴林、希腊、吉尔吉斯、摩洛哥、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尔巴尼亚、文莱、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墨西哥、沙特阿拉伯、阿尔及利亚、塔吉克斯坦、埃塞尔比亚、土库曼斯坦、捷克、赞比亚、叙利亚、乌干达、博茨瓦纳、厄瓜多尔、智力、津巴布韦、柬埔寨、肯尼亚、加蓬、刚果(布)、安哥拉、阿根廷,其中100个国家已生效。

增值税
1.        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单位和其他个人。
2.        应税项目和税率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征收范围

税率

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除国家另行规定)

0%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1)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9%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13%



3.       应纳税额计算
1)       一般纳税人
要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需要分别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那么,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增值税的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付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x适用税率
2019年3月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满足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旧货,适用3%和5%的法定征收率。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x征收率
3)        进口
进口货物按照适用的税率,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
4)       增值税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增值税。目前,退税率分别为0%、6%、9%、10%、13%。
4.        免税
免征项目包括: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实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救援的进口物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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