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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

1.        纳税义务人

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       征税对象

1)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2) 非居民企业: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为征税对象。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为征税对象,

3.        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以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率:

企业类型

税率

居民企业

25%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0%          (实际10%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自20191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711日起)

15%



4.        重大税收减

1) 自治区内的企业申请优惠、奖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

2) 免税或减税可能授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如高科技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建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利用废物关键原材料的企业、经国家批准新注册位于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提供社会就业机会的新注册服务企业、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经营的工农业企业、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国有农业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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