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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指南 (9) - 监事/监事会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指南 (9) - 监事/监事会


一、
监事/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至少3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较少或规模相对较小,可以只设1名或2名监事,而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由投资者委任。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或者监事会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1. 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制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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