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需遵守联邦、州及地方各级保护员工免受不公平待遇的法律。众所周知,这些法律涵盖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残疾和退伍军人身份等基本范畴,但其保护范围更为广泛。例如,加州法律(政府法典第12947.5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禁止员工穿裤子,同时禁止基于发型、发质、体重、纹身或身体穿孔等外貌特征的歧视。简言之,员工的着装、发型或身体装饰选择均不能成为差别化对待的理由。
歧视规则的影响范围远不止于此,其贯穿招聘、晋升、纪律处分、薪酬分配及排班等各个环节。由于各州或城市可能制定额外的保护条款,雇主必须充分了解其业务所在辖区的具体法律要求。定期审核联邦标准与地方规定,可确保员工受到公平对待,并在职场中获得尊重与自我表达的自由。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是负责执行美国职场反歧视法律并推动平等机会的联邦机构。其核心职责包括:调查歧视投诉、调解纠纷、对违规者提起诉讼,以及为雇主和员工提供联邦法律下的权利义务指导。EEOC还通过EEO-1报告收集拥有100名以上雇员企业的劳动力人口数据,以监测合规情况并识别系统性不平等。
当投诉提交后,EEOC将启动调查、促成和解,或在未解决时签发“起诉权通知”。该机构与州及地方公平就业实践部门协作,允许投诉双重提交,以应对法律保护重叠的情形。企业可通过培训项目、政策审查及快速解决投诉等方式与EEOC积极合作,从而降低法律风险并营造包容性职场环境。
自1963年以来,美国联邦层面已颁布十余项与平等就业机会相关的重要人力资源立法,各州及地方政府亦制定了大量补充法规。这些法律的侧重点及适用雇主范围存在差异,但彼此间存在显著交叉。以下为部分联邦法律的简要说明:
- 《反就业年龄歧视法》(ADEA,1967年)
禁止行为:对40岁以上的求职者或员工实施年龄歧视,包括对投诉者的报复。
适用范围:雇佣20名以上员工(每年工作20周以上)的私营企业、25名以上成员的工会及政府机构。
- 《老年工作者福利保护法》(OWBA,1990年)
禁止行为:在退休及福利计划中对40岁以上员工实施年龄偏见。
保障内容:设定ADEA索赔弃权的有效性标准。
适用范围:雇佣20名以上员工(每年工作20周以上)且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
- 《美国残疾人法案》(ADA,1990年制定,2008年修订)
禁止行为:基于残疾的就业歧视。
保障内容:要求为残障求职者及员工提供合理便利(如调整工作环境)。
适用范围:雇佣15名以上员工(每年工作20周以上)的私营企业、政府机构及工会。
- 《综合预算调节法案》(COBRA,1986年)
保障内容:为离职员工、配偶及家属提供临时延续团体健康保险的权利。
适用范围:雇佣2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涵盖多数私营及政府医疗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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