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试点地区可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 医疗专护
指长护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员长期提供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 机构护理
指长护护理机构为参保人员长期提供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 居家护理
指长护服务机构安排专人到参保人员家中或指定地点提供护理服务。
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扣,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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