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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水资源税简介

中国税务
水资源税简介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于2024年10月11日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详细规定如下:

一、  水资源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二、  水资源税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三、  水资源税应纳税额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力发电取用水、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四、  不缴纳水资源税情形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 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5.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  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1.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3.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4. 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5.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6. 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7.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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