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知识库  中国  投资中国  一般资讯  中国的常见交易 

知识库

分享

中国的常见交易

中国的常见交易

一、技术转让

  1. 引入

    中国的对外投资政策历来非常重视向中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技术许可在位于中国的外国投资项目中一直以来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实践也对此类技术获准进入中国的条款施加了一些重大限制。

  2. 国家有关规定

    以前的技术转让规则和条例对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进行了一些繁琐的限制,并要求政府集中审批。这一批准/登记制度在世贸组织之后已进一步精简,以致许多以前较为繁琐的现行规定和做法已被取消或进一步放宽。

  3. 以前的技术许可条款

    根据之前的技术许可规则,未经批准,技术转让合同无效。也不允许包括以下任何限制或要求:
    (1)   要求被许可方以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价格向许可方购买相关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或设备;
    (2)   限制被许可人利用进口技术生产的产品出口;和(三)禁止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通常不超过10年)后继续使用该技术。

    在实践中,商务部还对技术许可合同的专利使用费设定了上限。一般的做法是将专利使用费限制在不超过被许可方净销售额的5%,尽管有时可以为单独的著名商标许可获得额外的专利使用费。

    积极的一面是,商务部对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干预较少,因此各方在实践中有更大的灵活性来控制投入物和销售区域,而不受商务部的干预。但另一方面,商务部通常会对技术许可合同中的大量商业条款进行单独的判决,因此,在许多没有明确受到适用法律限制的问题上,基本上需要与商务部单独进行谈判。

  4. 新技术许可条款

    幸运的是,作为WTO市场准入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同意消除这种侵扰性的批准做法以及许可期限限制。但遗憾的是,根据2001年12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新技术条例》),商务部人员仍有干预的余地。

    新技术条例对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允许进出口的技术进行了分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受限制的技术,经批准并发给许可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经批准的技术可以不经批准进出口,但必须登记。由于注册是支持许可证下的专利使用费汇出的必要条件,因此,确定相关地方管辖的外经贸部官员如何作为一个实际问题来实施新技术法规是很重要的。
    在许可证的期限方面,新的技术条例确实对以前的技术许可证制度作了重要的改进。在新技术条例下,期限不再严格限制为10年,在许可期限届满时,被许可人不再有权在免版税的基础上自动继续使用已许可的技术。这将允许协议在许可证范围内不断更新其涵盖的技术,将避免只对现有技术的当前“快照”进行许可的需要。所有的改进都可以通过单独的合同进行许可,各许可期限为十(10)年。

    根据新的技术法规,就像在以前的许可制度下一样,技术进口许可证合同必须包括基本保证对被许可方的权利主体技术和技术的完整性和能力达到规定的目标,以及相对标准的知识产权赔偿条款。

    此外,技术许可进口合同不包括以下条款(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进,但不是全部):
    (1)   不恰当的搭配安排,包括要求被许可方购买“不必要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服务;
    (2)   要求被许可人就过期或者无效的专利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其他义务;
    (3)   限制被许可方作出改进或使用该等改进的能力(被许可方作出的该等改进的知识产权归属于被许可方);
    (4)   限制被许可人取得其他类似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的权利;
    (5)   “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人的原材料、部件、产品或设备的来源;
    (6)   “不合理”限制被许可人的生产数量、产品种类或者销售价格的;或
    (7)   “不合理地”限制使用许可技术生产的产品的出口销售渠道。

    外经贸部相关地方官员将如何落实上述项目,还有待观察。鉴于上文第(1)、(5)、(6)和(7)项使用了“不必要”和“不合理”的限制用语,这些要素应足够灵活,以便继续执行目前遵守当事各方商业协定的标准做法。但是,条款(2)和(3)中没有限定条件,造成了一些不确定的情况,如果当事各方同意不符合这些要求的条件,当地外经贸部官员将把这种立场当作一个实际问题。还有一种可能是,当地的外经贸部在审批方面的干预力度会更大,而在注册方面的干预力度会更小,但这还有待观察。

二、分销商和增值经销商

  1. “购买国货”的趋势

    如前所述,兑换人民币、购汇和汇出外汇的手续十分繁琐。跨境服务合同尤其如此。因此,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许多中国客户,在可能的情况下更愿意“购买本地商品”,以便用人民币支付商品和服务。此外,随着打击走私活动的持续进行,一些进口商品的买家也选择“买国货”,以避免直接参与进口过程。由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国内销售为基础提供商品或服务需要时间和费用,许多外国公司选择指定国内分销商或分包商。

  2. 贸易和分销要求

    在中国选择本地经销商需要对进口权和分销权进行两步分析。进出口贸易权和批发零售配销权在中国都受到严格控制。

    根据中国在加入WTO之前的长期政策,大多数中国国内企业没有直接进口权,因此必须通过第三方合同,通过一家获得许可的贸易公司购买进口商品。外商投资企业拥有进出口权,但主要是购买零部件自用和销售其产品。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对贸易(进出口)权的控制已经逐渐放松。现在有几千家国内企业可供选择,而不是少数几家单一的国有企业从2003年底开始,所有目前享有进口权的外商投资企业都获得了在中国采购的第三方产品的出口权。到2004年底,将全面授予国内企业直接进出口权。所以先前的贸易限制将很快被完全取消。然而,交易权与配销权并不相同。当事人进口货物可以自用,但不得在中国经销。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并非所有国内企业和少数几家外商投资企业都被授予了以“买—卖”方式销售第三方产品的权利。

     此外,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外资对分销企业的投资仅限于少数几个试点贸易型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做出市场准入承诺后这发生了改变。从2002年底起,允许少数外资合资企业从事分销服务。从2003年底开始,外资控股的合资发行公司获准成立。到2004年底,合资发行公司也将获准成立。

  3. 增值经销商

    如果生产型企业未取得分销权,可以单独设立分销型企业。然而,作为一种选择,制造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增值转销商,因为最终产品可能被认为是由外商投资企业“制造”的。中国政府尚未制定或执行有关最低增值投入标准的明确指引。境内企业仍需确认拟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尽管具有相关制造权或系统集成业务范围的国内公司也可以作为上述的增值转售商。

  4. 支付安全

    选择经销商的另一个关键方面是付款的安全性。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分销商(或进出口公司,视情况而定)在收到装运单据后开立信用证。然而,并不是所有合格的经销商都有财务能力开立信用证。即使他们这样做了,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仍可能坚持跨境付款条件与从本地买家收到的国内付款条件相匹配。这是一个应该谨慎处理的重要问题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联系:
电邮: info@kaizen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