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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反向开票相关规定

中国税务
反向开票相关规定

“反向开票”指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出现反向开票的原因是部分作为销售方的自然人不愿耗时耗力到税务部门办理代开发票,导致购买方企业常常难以获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样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对企业发展不利。

一、  反向开票的情形

  1. 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2. 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 国家电网公司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用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允许国家电网所属企业直接向发电用户开具普通发票。
  4. 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 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开具发票。

二、  相关业务规定

(一)
资源回收业务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乘以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为应纳税额。

对于“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出售者,在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如无法获取完整、准确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参照
“商业”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从低确定为5%。

出售者须按照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出售者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二)
二手车业务

二手车开具反向发票是指已经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手中购进其使用过的二手车时,由于自然人无法向购买企业开具发票,为了方便个人卖车和企业经营,允许汽车销售企业作为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已经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可凭开具的反向发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此开具的反向发票为免税发票。企业在销售该机动车时,按照简易办法0.5%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免税优惠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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