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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暂估入账涉税问题

中国税务
暂估入账涉税问题

暂估入账是根据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业务已经真实发生、发票尚未收到的情况下,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而进行“暂估入账”处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收到的购进商品,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一、  暂估购入商品

  1. 外购存货暂估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必须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外购存货如果暂未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按照会计核算的数据直接申报(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等的价格暂估入账),无须做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时,如已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相关发票,即可以税前扣除,否则需要做纳税调增。企业在汇算清算结束后才收到发票的,只要相关成本费用发生在5年内,即可以申请追补扣除。

    * 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 企业外购存货不需要销售方开具发票的情形:
    (1)货物销售方为个人,且交易金额满足“小额零星”标准(即500元以下);
    (2)企业从境外购入商品;
    (3)企业从农户个人采购的自产自销农产品。

  2. 固定资产暂估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暂估计税基础,后续应在12个月内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二、  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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