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据说发票制度实施后,低于3万日元的应税支出的请款单也需要保存了,是真的吗? 是的。原消费税制度下,针对低于3万日元的应税支出,无需保存请款单,只需要保存账簿即可扣除相关进项税额,该规定于2023年10月1日后被废除。作为政策补偿,为了减缓中小企业业务负担的激增,针对一定规模以下的事业者,其低于1万日元的应税支出(经费等),可在未保存发票的情况下,凭账簿进行进项税额扣除,该措施即“少额特例”。 |
二、 |
能具体说明“一定规模以下的事业者”的范围吗? “一定规模以下的事业者”指消费税基准期间的应税总销售额不超过1亿日元、或特定期间的应税总销售额不超过5千万日元之事业者。其中“特定期间”指,如是个人事业者,则为去年1月至6月的期间;如是法人,则为上一事业年度开始日起6个月的期间。不符合条件的事业者,仍具有保存少额交易发票的义务。 |
三、 |
少额特例实施截至日期是? 根据现行政策,少额特例的实施期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2029年10月1日起,即使仍在同一消费税课税期间,也无法继续适用少额特例。 |
四、 |
“低于1万日元的应税支出”的判断基准是应税支出的含税金额吗? 是的。少额特例所述之“低于1万日元的应税支出”,根据应税支出的含税金额是否满1万日元进行判断,1万日元以上(含1万日元)的不适用少额特例。 例如不含税价格分别为9,000日元的商品A及9,100日元的商品B。如采购商品A,则实际交易金额为9,900日元(含税),符合少额特例;如采购商品B,则实际交易金额为10,010日元(含税),不符合少额特例。 |
五、 |
如同时购买含税价5,500日元及6,600日元的商品,可以分别适用少额特例吗? 不可分别适用。“低于1万日元的应税支出”的判定单位为1次交易的合计金额,而并非1件商品的含税金额。同时购买含税价5,500日元及6,600日元的商品时,不能单独、分别将2个商品的含税金额作为应税支出,而应该以两者合计额12,100日元作为应税支出,不适用少额特例。 |
六、 |
每月以含税价20万日元的报酬,外包业务给个体商户,使其每月工作21天。按工作天数均分的话,每天的报酬不超过1万日元,这种情况不适用少额特例吗? 不适用。少额特例的判断单位为交易次数,在支付劳务报酬时,通常以双方预先协定的劳务交易金额作为判断依据。这种情况下,应税支出金额仍是20万日元,不适用少额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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