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多数管理决策不同,根本性变更一般不能仅由董事会批准,还必须经股东批准。公司的 "根本性变更 "可定义为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等。在大多数州,这些变更都被视为“根本性”变更。
- 修改公司注册文件
- 与另一家公司合并
- 在 "股份交换 "中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 出售公司的大部分商业资产
- 转换为另一种商业形式
- 公司解散
除上述情况外,非自愿解散也是一种根本性变更,但不是董事会和股东的行为,而是法院或政府官员的行为。各州关于根本性变更的法规差异很大,因此必须仔细查阅相应的立法。
一般来说,除非自愿解散外,公司的每项根本性变更都要经过五个步骤。
- 董事会批准
在少数几个州,股东有权提出修改公司注册文件,但一般来说,没有董事会的提议,根本性的变更无法发生。
- 股东批准
董事会必须告知股东进行根本性变更,并寻求股东批准。
- 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会议
董事会需要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审议变更事宜。如果股东同意,则变更生效。如果股东否决,则变更无法生效。在俄亥俄州等少数几个州,审议根本性变更的特别会议通知必须发送给所有股东,即使是股东没有投票权。但在大部分州,通知只发给有投票权的股东。
- 反对变更的股东的额外权利
如果变更获得股东批准,公司就会进行变更。但反对变更的股东可以享有 "‘异议股东’的评估权",这使他们可以迫使公司购买他们的股票。
- 向州政府递交文件
在大多数根本性变更中,公司必须向州政府递交一份文件,概述变更情况,并由适当的州政府官员(通常是州务卿)存档。
假定股东大会达到法定人数,股东将就是否批准根本性变更进行表决。在这个问题上,有三种方法:传统方法、多数方法和现代方法。
- 传统方法
根据传统方法,变更必须获得三分之二有投票权的股份的批准。这一要求非同寻常,原因有二:它要求超级多数(三分之二),而且是有表决权股份的超级多数(而不仅仅是出席会议的股份)。尽管目前的趋势是放弃这一超级多数要求,但包括德克萨斯州在内的几个州仍坚持这一要求。
举例说明。X 公司有 6,000 股股份有权就一项根本性变更进行投票。假设有 4,500 股股份出席会议(达到法定人数)。其中至少有 4,000 股必须投 "赞成" 票才能批准提案;因为我们需要的是有投票权的 6,000 股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出席会议的 4,500 股的三分之二。因此,如果有 3 800 股股份出席会议,交易就无法获得批准,因为不可能获得 4 000 股的 "赞成" 票。
- “多数”方法
根据该方法,根本性变更必须获得有投票权的多数股份的批准。这是特拉华州的做法。请注意,多数必须是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多数,而不仅仅是出席会议或实际投票的股份的多数。
举例说明。 X 公司有 6,000 股股份有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有 3,200 股(达到法定人数)。至少有 3 001 股必须投 "赞成 "票,才能批准根本性变更。
- 现代方法
现代方法是最自由的,也是《公司法》(2016 年)所接受的。(事实上,这种观点近年来可能已成为被大多数人接受。)它只需获得对根本性变更进行实际投票的多数股份的批准即可。
举例说明。X 公司有 6,000 股股份有投票权。在会议上,3,200 股股份出席(达到法定人数),但只有 2,800 股股份实际投票决定是否批准根本性变更。根据这一观点,只需 1,401 股股份投 "赞成" 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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