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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总分机构涉税规定

中国税务
总分机构涉税规定

分支机构是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此常设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一般均受到总公司支配和控制。

一、  核算方式

(一)
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是指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分支机构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二)
非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是指将分支机构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资料定期报送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进行核算。总公司一般会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资金给分支机构从事业务活动,分支机构不单独计算盈亏,而仅就几个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二、  汇总纳税备案

居民企业如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方式。因此,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企业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汇总纳税备案,路径为“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依照页面提示分别输入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即可。

三、  就地分摊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须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分摊方式

  1.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二)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资产损失

(一)
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
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五、  个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如员工工资由总公司直接支付,则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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