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拟进行的外资股权并购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则在开展股权并购前须向省级计划与投资部门申请并取得有关外资股权并购的核准:
(1) 目标公司的所属行业为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且收购将导致外资比例增加;
(2) 收购将导致目标公司的外资比例超过50%,包括外资比例由50%或以下增加到50%以上以及外资比例由50%以上再进一步增加;或
(3) 目标公司享有可能对国防和安全有影响区域(如海岛、边境和沿海地区)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越南竞争法之规定,如外资股权并购涉及的交易方的资产总额、营业额、交易额或市场份额的总合达到一定门槛,则在进行有关股权并购之前须向有关主管机关(如,国家竞争委员会)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如不涉及前述流程,或者在完成所有前置审批后,目标公司应向企业登记处申请变更企业登记证,并向省级计划与投资部门申请/变更投资登记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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