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自贸区和自贸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国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相关要求,中国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12月27日起,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以下进口税收政策:
一、 暂时出境修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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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
1、 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2、 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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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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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事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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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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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仅限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运营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不得进行转让或移作他用。转让上述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暂时出境”的期限由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货物修理合同及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对超过“暂时出境”期限复运进境的货物,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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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暂时进境修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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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企业自以上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以上政策措施仅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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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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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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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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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务部等6单位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放宽部分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的通知》,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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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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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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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货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经“二线”转内销; 属于维修货物在修理过程中替换的旧、坏损零部件,以及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不得经“二线”转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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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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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海关应按保税维修方式办理手续,并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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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暂时进境货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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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 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
2、 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
3、 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
4、 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等必需的体育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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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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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列货物仅限在以上政策规定的试点区域内使用,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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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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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列货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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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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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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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公告公布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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