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 根据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 公益慈善事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确定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如下:
- 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 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2) 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3) 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4) 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5) 健坤慈善基金会
(6) 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7) 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8) 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9) 中国电影基金会
(10) 韬奋基金会
(11) 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2)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13)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4) 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15) 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16) 中国航天基金会
(17)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8) 鲁迅文化基金会
(19) 河仁慈善基金会
(20)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1) 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22)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23)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 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 中国慈善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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