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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延续实施7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  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以下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二、  延续实施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此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其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 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3. 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 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 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 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三、  延续实施供热企业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1.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2.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  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2027年12月31日前将实施以下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2)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 列入“财税”2023年60号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 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上述第1项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 综合类、行业专业类报纸,如国际时政类报纸、外宣类报纸、经济类报纸、工业产业类报纸、科技类报纸等等。

  3.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 列入“财税”2023年60号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4. 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5.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  延续实施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1.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2. “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六、  延续实施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将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七、  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将继续免征增值税,此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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