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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公司的实益拥有权报告

马来西亚公司的实益拥有权报告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下文所述马来西亚公司或公司,特指根据马来西亚公司法注册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自21世纪初以来,全世界日益加剧的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洗钱问题备受关注。罪犯利用不同企业当中的漏洞来隐藏他们的非法资产,包括使用空壳公司以及创建具有复杂拥有权和控制结构的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信托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以避免被执法当局发现。这些企业的最终实益拥有人缺乏透明度,也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有效打击犯罪活动的障碍。

对此,负责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政府间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颁布了FATF建议,要求各国确保能够识别、核实及提供充分、准确和及时的公司实益拥有权信息于主管当局供执法人员查阅。这是政府打击腐败、洗钱和恐怖主义的重要措施。

每一个根据《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2001》(AMLA)指定的非金融企业及专业人士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报告机构,包括公司秘书,在获取实益拥有权信息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这将有助于防止金融系统中的公司被滥用。

为此,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CM)援引其在《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法2001》下的权力,为所有CCM管辖的商业实体发布了一份有关实益拥有权报告的指引。

一、  实益拥有人的定义

实益拥有人是最终拥有或控制法律实体或安排的自然人。《公司法2016》第2条文将实益拥有人定义为股份的最终所有者,但不包括代持人。实益拥有人的定义也必须与《公司法2016》的第8条文一并解读。

CCM发布的指引阐明了“股份的最终所有者”包括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

二、  受实益拥有权报告约束的实体类型

除了豁免实体,即受马来西亚国家银行,证券委员会监管或许可或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所有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独资和合伙企业都必须遵守实益拥有权报告准则。没获得豁免的政府或国营企业也必须遵守该准则。

三、  实益拥有权信息的负责人

由于获取及核实实益拥有权信息的过程涉及各方,因此各个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充分了解本身所担任的角色和责任。

负责公司实益拥有权信息的单位如下:

  1. 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确保公司行使了其根据《公司法2016》第56(1)、(2)或(3)条的权力发出通知书给所有股东或其他人要求其就实益拥有权提供书面答复,并确保实益拥有权信息经收到后被录入实益拥有人登记册。

  2. 股东

    如果公司股东收到根据《公司法2016》第56(1)或(3)条发出的通知,该股东有义务告知公司他是否是实益拥有人、作为受托人、或者其持有的投票权基于协议或安排受制于另一人。

    股东的义务也包括需要提供委托人及协议或安排的当事方的信息,以便公司确定这些人的身份。

  3. 根据第56(2)条获得通知的其他人

    如非公司股东收到根据第56(2)条发出的通知,该人有责任通知公司他是否是公司的实益拥有人或已符合指引中所述的至少一个实益拥有人的标准。其义务也包括需要提供以其受托人身份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人的详细资料,以便公司确定这些人的身份。

  4. 公司秘书/代理人

    根据第56(4)条的规定,公司秘书必须确保实益拥有权资料被录入实益拥有人登记册。此外,秘书也必须向CCM提交实益拥有权信息。

四、  实益拥有人的标准

实益拥有人会是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标准的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不少于20%股份的权益;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不少于20%的有表决权股份;
  3. 有权对公司、董事或管理层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最终有效控制;
  4. 有权力直接或间接委任或罢免在董事会议上持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或
  5. 公司股东,并与另一股东协议控制公司大部分的投票权。

五、  实益拥有权信息的申报

  1. 新公司(在提交第一份周年申报表之前)
    (1)  在委任公司秘书后30天内取得实益拥有权资料。
    (2)  在获得或收到实益拥有权信息后60天内将实益拥有权信息录入实益拥有人登记册。上述60天的期限包括以下通知CCM的14天期限。
    (3)  在实益拥有权信息录入实益拥有人登记册的14天内通知CCM。

  2. 现有公司(从提交第一份周年申报表后)
    (1)   在实益拥有权信息被录入在实益拥有人登记册之日起的14天内通知CCM股东名册的变更。
    (2)   在公司成立周年日后30天内提交周年申报表以及实益拥有权信息。
六、  识别实益拥有人的合理措施

公司必须采取以下至少一项或多项的合理措施来识别其实益拥有人:
  1. 考虑个人、公司实体和/或信托持有的公司所有权益;
  2. 审查公司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即股东名册,股东协议,章程,公司注册证书等;
  3. 根据《公司法2016》第56(1)、(2)或(3)条发出通知。此外,公司必须至少一年发出一次根据第56(1)条的通知,以便提交周年申报表;
  4. 考虑任何通过各种手段持有的利益或权利的证据,这些利益或权利最终可能由同一人控制;
  5. 制定适当的实益拥有权报告内部政策要求股东通知或更新公司有关实益拥有人的身份。如有必要,可反映此类政策于公司章程或其他适当的文件中;及
  6. 根据每家公司的情况或需要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

七、  获取和保存实益拥有权信息

  1. 透过发出根据《公司法2016》第56(1)、(2)或(3)的通知以获取实益拥有权信息;

  2. 采取合理步驟以识别符合一项或多项标准的公司实益拥有人;

  3. 将实益拥有权资料存放在实益拥有人登记册,并确保该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4. 透过制定适当的实益拥有权报告内部政策要求股东通知或更新公司有关实益拥有人的身份。如有必要,可反映此类政策于公司章程或其他适当的文件中;及

  5. 允许主管当局、执法机构、实益拥有人以及实益拥有人授权的任何人查阅实益拥有权资料。实益拥有人只可查阅与其有关的实益拥有权资料。

在无法获得实益拥有权信息的情况下,公司必须出示证据以证明已向股东发出至少2份通知以试图获取此类信息。此类证据必须与实益拥有人登记册保存在同一地点。

八、  过渡期

该CCM指引于2020年3月1日生效,并设定了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公司必须在公司层面获取、保留和更新实益拥有权信息。过渡期后,公司必须向CCM提交实益拥有权信息。

CCM在2020年12月17日宣布延长以上所述的过渡期,以配合拟议的《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及《有限责任合伙(修订)条例草案》的执行日期。在延长的过渡期内,公司应继续识别和核实实益拥有人,确保实益拥有权信息的准确性,以便有关当局可以及时获得保存在公司的实益拥有权信息。公司也必须将实益拥有权信息与年度申报表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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