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物业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1)条,物业税是向拥有座落于香港的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拥有人征收,物业税其计算方法如下:(租金收入减不能追回的租金减业主缴付的差饷) x 80% x 标准税率。
而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2条的定义,拥有人是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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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获政府直接批出的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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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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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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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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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权益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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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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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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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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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承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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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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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相逆土地业权并就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收取租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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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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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购买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而向根据《合作社条例》《香港法例第 33 章》注册的合作社付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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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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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缴地租或其他年费的条件下持有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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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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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8条注册的法团,或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为其本人或代他人就任何公用部分的使用权收取金钱或金钱等值的代价的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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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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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人的遗产的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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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物业拥有人是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法团,而且来自应课税物业的收入已包括在法团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可根据税务条例第5(2)(a)条订明,申请豁免缴付物业税。 若果法团已就应课税物业的收入缴付物业税,根据税务条例第25条,已缴付的物业税可用来抵销同一课税年度须缴付的利得税,条件是得自该物业的利润须是经营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的一部分或该物业须由该拥有人占用或使用以产生应课利得税的利润。如须缴付的物业税款额超出须缴付的利得税,则超出的已缴款额可按规定退回。
由于业主已享有两成的标准免税额,便不能再提出申索扣减其他实际支出。因此地租,楼宇装修费,收租费,大厦管理费,保险费和按揭贷款利息一律不获扣减。有资格并已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的业主才可在计算个人入息课税时,申索扣减为购买物业而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property/propertycompute.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14.pdf
- https://www.ird.gov.hk/chi/pdf/pam54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