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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之情形

中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之情形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和个人息息相关。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且有所得的个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目前,以下情形在中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可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 福利费(生活补助费)

    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税。

  4. 救济金、抚恤金

    个人取得的救济金、抚恤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救济金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员工发放的费用。

  5.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员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6. 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

    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为员工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 个人提取的“五险一金”

    个人实际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8. 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退休费、离休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2. 科技人员职务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 科技人员股权奖励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 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

    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中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为其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其员工取得的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5.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6. 军人补贴

    军人有13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7. 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部队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的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18. 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远洋船员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的伙食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9. 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 疫情防控津贴、补贴

    自2020年1月1日起,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此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1. 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公司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2. 外交人员所得

    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3. 外籍人员的补贴

    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此项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24. 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工资薪金由该国负担的文教专家;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工资薪金由该国负担的文教专家;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专家。

  25. 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按照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6. 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的劳务报酬

    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并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7. 西藏地区津补贴

    (1)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在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8. 残疾、孤老和烈属的所得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9. 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0.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1. 一次性破产安置费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员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本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33. 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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