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就任何课税年度有应课物业税但没有收到报税表的人士,未有在该课税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通知税务局而无合理辩解;或 |
2. |
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报税表而无合理辩解;或 |
3. |
填报不确资料而无合理辩解;或 |
4. |
虚报资料意图逃税;或 |
5. |
停止拥有物业而不通知税务局而无合理辩解;或 |
6. |
地址变更而不通知税务局而无合理辩解;或 |
7. |
不备存足够的出租收入纪录而无合理辩解。 |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taxfiling/filing/types/index.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14.pdf
- https://www.ird.gov.hk/chs/faq/pty.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c57notes.pdf
- https://www.ird.gov.hk/chs/pdf/c58note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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