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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信托简介

香港信托简介

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随着2013年香港受托人条例的修订、《2013年修订条例》条例的修订,香港信托制度全面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对受益人的保护,赋予委托人保留投资和资产管理的权力。根据《受托人条例》,香港信托可以永久存续,《受托人条例》也为香港信托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使香港成为亚洲最具吸引力的信托司法管辖区之一。

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在宪法上受《基本法》保护,并拥有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完善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具有高度的确定性,确保香港信托的任何法律问题和争议都会以由具有高标准能力、专业精神和独立性的司法机构以明智和商业化的方式解决。

香港拥有众多世界级银行,并拥有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之一。买卖股票、债券、货币、基金和其他金融产品等投资运作受益于香港领先的金融市场、银行、经纪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管理也受益于香港众多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他们拥有在信托法、税法以及投资方面经验丰富的法律和会计从业人员。

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入息税以地域为基础评估,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收入须缴纳香港入息税。

香港是许多避免双重稅收协定的缔约国。香港已基本执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指引所制定的国际公认税务标准,包括共同报告标准/自动信息交换,因此被列入经合组织的白名单。

香港信托可以通过信托契约设立,信托契约会列名信托的条款,委托人把资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资产。

信托的委托人是将资产转让到信托中的资产所有者。专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信托资产的法律所有人。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条款持有、管理和分配信托资产。受托人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资产。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香港受托人条例于2013年的修订要点:

一、  受托人的法定义务

法定注意义务要求受托人履行职责时具备合理的技能和注意。专业受托人不能免除因自身故意不当行为、疏忽大意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该规则有追溯力,适用于信托法修订之前設立的信托。

二、  受益人的任命权

受益人有权任命和罢免受托人,无需申请法院命令。

三、  委托人的保留权力

委托人可以将投资或资产管理权保留给自己,而不会使信托失效。受托人根据行使该等权力的委托人的指示行事不被视为违反信托。

四、  废除禁止永续和累积收入规则

修订后的信托条例规定香港信托可以永久存续,并废除了禁止过度积累收入的规定。

五、  受托人的默认权力

受托人的权力在修订后的信托条例规定下已扩大,以确保在信托文书不包含某些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人仍能有效进行信托管理。这些默认权力包括:

(1) 任命代理人、代持人和托管人履行某些职能的权力;
(2) 为信托财产免于灭失或损坏而投保的权力;
(3) 受托人有权获得报酬;及
(4) 受托人可以进行更广泛的授权投资。受托人现在可以投资于大多数投资产品。

六、  禁止强制继承规定

一些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适用强制性的强制继承规则。根据香港法律,转入香港信托的动产不受任何强制继承规则的管辖这样委托人可以通过将资产转入到香港信托来实现传承规划。

信托的功能

一、传承规划: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持有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委托人可通过意愿书向受托人建议分配的时点,金额及方式。受托人亦可以持有家族企业的股份,以实现家族企业股权的集中,确保家族企业传承给后代。

二、资产保护:委托人通过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将信托资产与委托人名下资产隔离,免于受到债权人索偿。只要设立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欺骗债权人,委托人不为自己保留不设限制撤销信托的权力,在资产转入信托后,便可实现非常重要的资产保护功能。另外,可以把后代的配偶指定为除外人士,除外人士将不能从信托得益。当受益人有离婚的风险可以暂停向该受益人分配。

三、避免遗嘱认证:个人拥有的资产通常根据遗嘱条款在死亡后转移。如果资产在多个国家/地区持有,则可能需要在资产所在的每个国家/地区就遗嘱获得遗嘱认证。这可能是一个繁重、漫长且成本高昂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六个月到两年。此外,在清算遗产并将资产分配给死者的继承人之前,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如果此类资产是信托资产,则可以顺利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传承给后代。

四、税务规划:在信托存续期间,在现行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泽西岛税务相关条例下,信托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并没有税务申报义务。但在受益人收到分配时,将视乎个别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可能有税务申报义务。

五、避免强制继承规则:保证信托资产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分配给受益人。来自具有严格法律或宗教继承法的国家的个人可以在其继承人之间实施与其住所地法律规定不同的资产分配方案。通过在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和根西岛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建立信托,便可以实施委托人所希望的分配方案。

六、保密性:信托无需登记,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私人法律安排。公众无法获悉有关信托的信息。

七、慈善:可以为慈善目的设立信托,信托的受益人可以包括慈善组织或为了慈善的目的。

八、商业用途:雇员福利信托。

香港信托分类:

全权委托信托:

全权信托是最常见的信托类型,它赋予受托人广泛的权力来管理资产并自主决定将资产分配给受益人。受托人通常会以委托人的无法律约束力的意愿书为指引,其中列出委托人对信托基金的管理和分配方式的意愿。意愿书可不时更新。香港信托可以永久存续。

保留权力信托:

香港信托的委托人可以在不使信托失效的情况下,自己对信托资产保留一定的投资权和管理权。

香港私人信托公司:

香港私人信托公司无需取得牌照即可担任香港信托的受托人。私人信托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信托业务。香港私人信托公司无需为香港公司,或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管理。私人信托公司通常持有家族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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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2013年修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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