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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下的律所之财税问题

查账征收下的律所之财税问题

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11】50号文,即《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实务中,律所全面实行查账征收则是从2021年开始。且于同年,即2021年的9月23日,财政部再行发布《律师事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律所的特殊性已跃然而出,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1. 人员的复杂性
  2. 收入的复杂性
  3. 涉税税目的多样性

就律所而言,主要包括三类不同人员,分别为(1)合伙人律师,(2)雇员律师,(3)其他从业人员。不同类型的人员,虽其税种均为个人所得税,但其具体所对应的税目却并不相同。

一、  合伙人律师

合伙人律师,即律所的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经营所得”进行计算缴纳。
  1. 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合伙人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 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3.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这里规定是按照律师协会规定的业务培训,如果是律师个人自行参加的业务培训,不能扣除。
  4.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雇员律师

雇员律师,包括专职的律师和兼职的律师,他们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员律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一个需要特殊考虑的事项,即办案费支出。该支出在律师事务所有两种列支方式,一种是按比例扣除,一种是据实扣除。所谓按比例扣除,即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办案费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这个一定比例的办案费是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不超过分成收入的30%。

如果雇员律师的办案费支出在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是据实扣除,也就是说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已经据实列支了,雇员律师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就按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缴税,不再按上述比例扣减办案费了。

三、  其他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如后勤管理等人员,其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本文仅粗略就律所所涉财税的基本原理予以了概述,而实务中则更为繁琐和复杂,如有任何问题,都请电话咨询于我们。此外,就财政部所发布的于2022年1月1 日起执行的律所会计制度,我们将于后续再行撰文予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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