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知识库  中国香港  香港税务  薪俸税  香港薪俸税 - 供养父母免税额 

知识库

分享

香港薪俸税 - 供养父母免税额

香港薪俸税 - 供养父母免税额

如阁下或非与阁下分开居住的配偶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供养父母,阁下可就每名受供养的父母获享供养父母免税额。 要符合申请免税额资格,阁下或阁下配偶的父母于有关课税年度必须:
  • 通常在香港居住;
  • 年龄已满55岁,或有资格按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及
  • 至少连续6个月与阁下同住而无须付出十足费用;或阁下/阁下配偶每年付出不少于12,000港元的金钱用以供养该名父母。

根据香港的<<税务条例>>第2条,「父母」是指:
  • 一名父亲或母亲,而该人或其配偶是该名父亲或母亲的婚姻关系下的子女;
  • 该人或其配偶的生父或生母;
  • 领养该人或其配偶的父亲或母亲;
  • 该人或其配偶的继父或继母;或
  • 该人已故配偶的父母

如果受供养的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全年连续与阁下同住而并无付出十足费用,阁下便可享有供养父母的额外免税额。

任何一名受供养的父母只可由一名人士申索免税额。 倘若多于一名人士有资格就同一位受供养的父母申索免税额,各申索人须议定由谁人提出申索。 如各申索人未能同意由谁人在该年度作出申索,税务局不会考虑该申索。

如受供养的父母属伤残人士,除可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外,还可额外享有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注意的是受供养的父母需符合申索社会福利署政府伤残津贴的资格。 但如受供养的父母没有申索政府伤残津贴计划下的津贴,税务局可能会要求提交一份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签发,根据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或公共福利金计划中对伤残情况的定义而作出的医疗评核报告 ,以证明受供养的父母在有关年度的伤残情况符合资格申索政府的伤残津贴。

如阁下欲申索供养父母免税额,只须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填写阁下的个别人士报税表第9. 4部分即可。 如阁下未有在有关的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内作出申请,只要不超过以下所述期限都可以书面形式向评税主任提出相关修订:有关课税年度结束后六年内或有关课税年度评税通知书发出后六个月内,以期限较后者为准,并详述有关的遗漏和提供有关的佐证文件以证明阁下需更正的资料。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allowances/allowances.htm
- https://www.ird.gov.hk/chs/faq/ctr.htm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联系:
电邮: info@kaizen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启源办事处: 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纽约 - 伦敦 - 东京 - 吉隆坡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